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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治国策略之一:以法治国
首,碎尸,全程实际上包括肉刑、死刑和辱尸三个阶段,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

    其三,徒刑不设年限。在秦朝,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被处以徒刑,那就是无期徒刑,终身失去人身自由,为官府服役。同时由于法律定得非常严厉,老百姓动辄犯法,再加上轻罪重罚,规定上交一甲、二甲、一盾的刑罚比比皆是,老百姓交不起罚款,就变成徒刑,导致刑徒数量高速增长。按照《史记》的记载,秦始皇用于修筑宫殿和皇陵的刑徒就有七十余万,如果再算上修长城和戍边的刑徒,恐怕不下一百万。而当时全国总人口约为两千万,刑徒的数量已经占到当时全国总人口数的十分之一以上。

    其四,罔顾伦常。秦朝的法律,与儒家思想格格不入。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执行法律的同时强调人伦和感情。秦法则是单纯的法律,甚至鼓励“夫有罪,妻先告”,以获得免于连坐的机会。

    这种严酷的法治,在天下初定、人心未服的特定历史环境中,确实使得秦朝能够得以迅速建立统治秩序,同时也为它的快速消亡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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