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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的重点之三:土地改革
井田,开阡陌,即将原来的农田边界统统破除,改百步一亩为二百四十步一亩,重新建立边界,再分给农民去耕种。国家以法令的形式,确定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并且允许自由买卖。换而言之,分田分地了。

    可想而知,分到土地的农民对卫鞅是何等感激!

    第二条,推行县制。

    卫鞅将秦国境内的乡邑、村庄整合为四十一个县,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人口满万户之县,设置县令;不满万户,设置县长。县令、县长之下,还设有县丞(管理民政)和县尉(掌管军务)。这一改革在现在看来稀松平常,在当时却意义重大。

    卫鞅本人曾得意地说,各县都有固定的管理模式,则人人必须遵从,奸官不敢耍花样,接替的官吏也不敢变更制度,因犯错误而被废黜的官吏也不敢狡辩。

    一句话,原来的人治,变成了现在的法治。

    第三条,统一度量衡。

    卫鞅变法前,秦国各地的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减少信息误差,卫鞅对长度、面积、体积等,都制定了统一的标准。

    第四条,征收人头税。

    据《史记》记载,公元前348年,秦国“初为赋”,也就是按户按人口数量征收军赋。卫鞅规定,男子成年之后,要向官府登记,缴纳户赋。

    这项改革的出发点,据说是针对地主来的。

    卫鞅认为,地主不事劳作,单凭地租就可以过着优裕的生活,家里还养着众多吃闲饭的人,对发展农业十分不利。因此,必须按人头征收赋税,加重那些闲人的负担,迫使他们也从事劳动。

    事实上,地主对于那点人头税,并不在乎。倒是农民又被加重了负担,比原来更加辛苦。

    真正得利的还是国家。

    《史记》记载,卫鞅升任大良造之后,秦国国力强盛,兵精粮足,大有取代魏国称霸天下之势。秦孝公十九年(公元前343年),“天子致伯”,即当时的天子周显王派使者赐予秦孝公“伯”的称号。秦孝公二十年(公元前342年),“诸侯毕贺”。秦国终于走出山坳,得到中原各国的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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