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概括即经济规律
为有关的社会规律,而与这种行为有主要关系的动机的力量能用货币价格来衡量。
这样,在被当作是经济规律的社会规律,与不是被当作经济规律的社会规律之间,并没有严格和明显的区别。因为,从差不多完全能用价格来衡量的动机的社会规律,到这种动机不大重要的社会规律,其中的等级是不断划分的,所以,后一种社会规律远不及经济规律那样精密和正确,正像经济规律远不及较为精确的自然科学规律一样。
相当于“规律”这个名词的形容词是“合法的”。但这个形容词的使用,只有在把规律解释为政府命令的意义时才与它有关,而在把规律解释为因果关系的叙述时是与它无关的。
用于后一目的的形容词源出于“典范”这个字,这是一个差不多与“规律”相等的名词,在科学讨论中用它来代替规律这个字也许是有利的。按照我们的经济规律的定义,我们可以说:我们可以期待的一个产业集团的成员在一定的条件下所有的某种活动,是与那种条件有关的那个集团的成员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这个字的这样用法,曾被误解;说一点关于贯通这个字的各种不同用法的统一性,也许是有好处的。当我们说到一个善良的人或一个强壮的人时,我们是指上下文中所说的那些特殊的身体、精精和道德的特性的优越或力量。一个强壮的法官很少具有与一个强壮的船夫相同的特性;一个好的骑师并不常有极好的道德。同样的,正常的这个字的每种用法,含有某些在作用上好像多少是固定和持久的倾向,比那些较为例外和间断的倾向占有优势之意。疾病是人类的不正常的状态:但在漫长的一生中从不生病也是不正常的。在积雪融化的时候,莱因河的水高出它的正常水平:但在寒冷而干燥的春天,河水不像平常那样高出正常的水平,我们可以说河水是不正常地低(以一年中的那个时候而论)。在这一切的事例上,正常的结果就是上下文所指的那些倾向的可以期待的结果;或者,换句话说,就是与适合于上下文的那些“倾向的叙述”、那些规律或典范相符合的结果。
根据上述这个观点,我们说正常的经济活动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假定这些条件是持久的),一个产业集团的成员终于会发生的经济活动。英国大多数地方的瓦匠,愿意工作一小时拿十个便士,如果一小时七个便士的话,他就不肯工作了,这是正常的情况。约翰内斯堡地方的瓦匠,如果一天比一镑少得多才不肯工作,这也许是正常的情况。真正新鲜的鸡蛋的正常价格,如果不管是一年中的哪一季节的话,也许是一便士一个,但在正月里城市中鸡蛋的正常价格也许是三便士一个;如果那时的天气是“不合时令”地温暖,则两便士一个也许是一种不正常的低价。
另一种要加防止的误解,是由于下一概念发生的:认为只有那些由于自由竞争的作用没有受到阻碍而发生的经济结果才是正常的。但是,正常的这一用语往往必须应用于完全自由的竞争并不存在、甚至不能假定它存在的情况;即使在自由竞争最占优势的地方,每一事实和倾向的正常状况也包含并非竞争的一部分、甚至与竞争无关的重要因素在内。这样,例如零售和批发贸易以及证券和棉花交易所的许多交易的正常进行,是根据没有证人的口头契约将会公正地履行的这个假定;在不能合法地作出这种假定的国家里,西方的正常价值的学说有些部分就不适用了。其次,各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价格,是“正常地”受到不但是普通的买主而且是经纪人自己的爱国情绪的影响,等等。
最后,有时有些人误将经济学中的正常活动当作道德上公正的活动。但是,只有当上下文含有从伦理的观点来判断活动之意的时候,才能这样理解。当我们考虑世界上种种事实,是从它们现在这样,而不是从它们应当怎样来考虑的时候,我们将不得不把我们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