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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直接成本和总成本同连带产品的关系 。销售成本。风险保险。再生产成本
得到更多的内部经济,那末,为了在一个新市场努力销售这种商品而有很大的牺牲也是值得的。如果他拥有雄厚的资本,商品又是大量需求的商品,这种推销费用也许是很大的,甚至超过它的直接生产费用。事实上很可能,如果他同时推销着几种别的商品,那末,关于这种费用的分配,有多少是本年它们中间每种销量所应当负担的,有多少是努力为它们建立的未来商业往来所应当负担的,只能作一种大致的估计而已。

    实际上,如果某种商品的生产遵守着报酬递加规律,从而给予大生产者以很大的优势,那末,这种生产很容易为少数几家大厂所操纵;而正常边际供给价格是不能用上述方法求出来,因为那个方法是假定有许多具有各种规模的企业的竞争者,其中有些企业是新的,有些是旧的,有些处于上升阶段,有些处于下降阶段。而少数几家大厂的这种商品生产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垄断的性质;它的价格多半取决于那些争取扩大势力范围的竞争对手之间的斗争,很难有一种真正的正常水平。

    经济上的进步为在远处推销商品不断提供着新的便利,它不仅降低运费,而且往往更重要的是,它使远处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彼此挂钩。尽管如此,住在当地的生产者在许多行业中都具有很大的优势。这些优势使他能够同生产方法比较经济的远方竞争者相抗衡。他在他的附近地区能够卖得和他们一样便宜,因为他的商品生产费用虽然高于他们,但是他却省下商品的大部分推销成本。不过,时间是在生产方法更加经济的一边;如果他或某些新厂商不采用他们的先进生产方法,他的远方竞争者将逐渐插足于该地。

    尚待仔细研究的是,企业风险保险费和该企业所生产的任何特定商品的供给价格的关系。

    第三节风险保险。

    厂商和商人通常都保火险和海上损失险;他们所付的保险费属于补充成本,其中一部分必须加在直接成本上,以便决定他们货物的总成本。但是没有一种保险是能够防止大多数企业风险的。

    即使就火灾损失和海上损失而论,保险公司也必须估计到可能的不慎和欺骗;因此,除计算它们自己的费用和正常利润以外,不必须收取一笔保险费,这笔保险费比那些管理妥善的建筑物或经营有方的船只所冒风险的实际等价要大得多。但火灾或海上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如果发生)多半是如此严重,以致支付这笔额外费用大多是值得的;部分原因是由于特殊的企业理由,而主要原因是由于增加着的财富的总效用不能和它的数量成比例的增加。但是大部分歧业风险和该企业的一般管理有着如此不可分割的联系,以致承担它们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为该企业负责。因此,就这些风险而论,每个厂都必须充作它自己的保险事务所。在这个项目下所支出的费用是它的一部分补充成本,其中一部分必须加在它的各种产品的直接成本上面。

    但是这里有两种困难,在某些场合,风险保险费动辄被忽略,而在另一些场合,又动辄被计算两次。例如,一个大船主有时不愿向海上保险者保他的船险;并至少把他保险时所要缴的一部分保险费放在一边,以便建立他自己的保险基金。但是当计算经营一只船的总成本时,他仍须把保险费加在它的直接成本上。关于那些他无法按合理价格买到保险单来保的风险(即使他想买的话,他必须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作同样的处理。例如,有时候他的某些船只将在港中闲起来,或只将赚取名义上的运费,而为了使他的企业在长期内有利可图,他必须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对他那些顺利航行收取一笔保险费,以补偿那些不顺利航行所带来的损失。

    但是这样做时,他所用的方法一般不是在他的账上正式记一笔保险费,而是用一种简单的方法,即:求出顺利航行和不顺利航行的平均数;一俟求出平均数之后,这些风险的保险费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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