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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边际成本和农产品价值的关系
的边际,不论它是运用于劣等土地或远离有利市场的土地的少量支出的边际,还是运用于优等土地和靠近人口稠密的工业区的土地的大量支出的边际。

    如果靠近边际所曾生产的只是少量的谷物,那末,农户所得纯价格的些许下降,不会使谷物的供给锐减。因此,消费者所付的谷物价格不会急剧上升;而消费者所负担的税实属有限。但是谷物的价值超过生产费用的剩余势必有很大的下降。如果农户所耕种的土地是自己的土地,他就负担较大一部分租税,而如果是租来的土地,他可以要求大大减少地租。

    相反地,如果靠近耕作边际所曾生产的是大量的谷物,则租税有使生产大大缩减的趋势,由此而引起的价格的上涨会阻止这种缩减,从而农户进行和以前几乎一样的集约经营,而地主在地租上所受的损失极小。

    可见,一方面,一种税要是课得使土地的耕作或建立农场用房受到节制,它就有转嫁于农产品消费者的趋势。而另一方面,对来自土地的位置、广袤、及其阳光、热、雨和空气的那部分(年)价值所课的税,只能由地主负担,当然,租地人在短时期内就是地主。土地的这种(年)价值普通叫做土地的“原始价值”,或“内在价值”。但是其中大都是人为的结果,虽然不是它的持有者造成的结果。例如,灌木林地由于附近工业人口的增长而可以立即具有很高的价值;虽然它的所有者把它原封未动地搁在一边。因此,也许更加正确的是,把土地的这部分年价值叫做“公有价值”,把由土地持有者的劳作和支出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叫做“私有价值”。但“原始价值”和“内在价值”这些旧名词,仍然可以保留,以供一般使用,不过要指出它们的部分不确切性。在使用比它好的以前使用过的另一个名词时,我们可以把土地的年公有价值叫做“真正地租”。

    对土地公有价值所课的税,不会大大减低精耕土地的引诱,也不会减少建筑农场用房的引诱。因此,这种税不会大大减少商品粮的供给,也不会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所以它不能从土地所有者那里转嫁出去。

    这假定对真正地租所课的税是按照土地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按照土地所有者对它的特殊使用来规定税额的。土地的纯产品被假定为一个具有正常能力和企业心,并按自己力所能及的判断而善于使用土地的耕户所能得到的那种纯产品。

    如果有一种先进的耕作方法发掘了土壤的潜力,以致使收益增加,除报酬支出和正常利润所需要的以外,尚有很大的剩余,那末,纯收益和正常利润的这个差额应属于真正地租的范围。但是如果人们知道,或甚至料到,对真正地租所课的那种很重的特别税将应用于这个收入差额,那末这种预料就可以使土地所有者因畏重税而放弃改良。

    第五节续前。

    我们曾经偶尔提到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对相同的原料或生产工具的竞争。但现在我们必须考察不同农业部门对同一块土地的竞争。这种场合比城市土地的那种场合简单,因为农业,就主要作物而论,是单一的企业,虽然栽培果树(包括葡萄树在内)、花草和蔬菜之类提供了发挥各种专业能力的机会。因此古典经济学家姑且假定所有各种农产品都可以被看成是等于一定量的谷物,假定除占全部土地一个有限而几乎固定的部分作为建筑地基外,所有的土地都将被用于农业,这是有理由的。但是当我们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任何一种农产品,例如蛇麻上的时候,似乎是提出了一个新的原理,其实不然。让我们来考察它吧。

    蛇麻是和其他作物轮种的,农户往往举棋不定的是,究竟他用自己的某块土地来种蛇麻,还是来种另一种作物。于是各种作物都彼此争用这块土地;如果任何一种作物比其他作物有提供较大利益的迹象,那末,农户将把自己更多的土地和资金用于这种作物。这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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