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 国民党巩固统治的措施、企图和部署
期,接战地域内地方行政事务及司法事务移归该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挥。
第八条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关于《刑法》上左列各罪,军事机关得自行审判成交法院审判之:
1、内乱罪。
3、妨害秩序罪。
10.首都卫戍总司令部宣布临时戒严令
时间:10月17日上午8时。
7、妨害自由罪。
6、杀人罪。
10、毁弃损坏罪。
犯前项以外之其他特别刑法之罪者亦同。
第十条第八条、第九条之判决均得于解严之翌日起依法上诉。
第十一条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有执行左列事项之权:
汤恩伯集团的部队,除第54、第4军等少数几个军尚未遭解放军歼灭性的打击,有一定的战斗力外,其余部队都系被歼后重建或新建的,兵员仅为编制数的1/2,且训练不足,装备残缺不全,战斗力不强。由于防线长,兵力少,汤恩伯只能采取一线式的防御部署,将主要兵力置于沿江一线,纵深十分空虚,在沿江兵力部署中,又只能将重点置于南京以东地区,以确保南京、上海地区。对于这种部署,刘伯承在当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国民党军的长江防线,因淮海战役基干兵力的丧失而无法实施前进配备,同时,因兵力少、江防宽,及南岸交通困难而不能进行后退配备。因此,就只能着重于直接配备,但还是因兵力少而不容易做好。武汉以下长达2000余里的长江防线及其必要的纵深配备,太费兵力。遂使这样漫长的江防,成为一条不能动弹的“死蛇阵”,任人横斩。如其一处被斩断,则全线震撼。江防舰队在北岸没有掩护、航线极受限制的条件之下,到处易遭短兵炮火的袭击,也不易起撞沉木船的作用。国民党军战史在检讨江防作战时也承认:由于“各部队均直接配备,缺乏打击兵力,致使匪一旦渡江成功。国军江防全线即告溃决。”
国民政府23年11月19日公布,37年5月19日修正公布
(1)不准携带武器及危险物品。
3、对于人民罢市、罢工、罢课及其他罢业得禁止及强制其回复原状。
(3)请各组拟具工作实施计划案,决定由余秘书主任向市政府查原工作计划修正呈核。
第五条宣告戒严之地域应时机之必要得变更之。
6、得检查旅客之认为有嫌疑者。
7、因时机之必要,得检查私有枪炮弹药,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9、寄居于戒严地域内者,必要时得命其退出,并得对其迁入限制或禁止之。
(5)请示事项:
6、本件除分行外,另以副本送达陆、海、空、联勤各总司令部、江苏、安徽两省府、南京市政府,宪兵司令部及本部各处室。
10、因戒严上不得巳时,得破坏人民之不动产,但应酌量补偿之。
国民党军统帅部“鉴于长江江防过于宽广,处处设防,绝难周全,为保持作战弹性”,决定“以京、沪、杭三角地带,为江防之重点,而淞沪地区,又为其核心,以战略持久之方针,在台湾支援策应下,最后必须坚守淞沪,以为尔后反攻之跳板”。汤恩伯依据上述方针,制定了具体的防御计划:以一部兵力前出长江北岸,控制江北三江营、瓜洲、十二圩、浦镇、浦口、裕溪口、枞阳等主要据点和若干江心洲,作为警戒阵地,阻止人民解放军迫近江岸,掩护南岸主阵地的安全,保障海军舰艇在长江中往来巡弋,并破坏人民解放军的渡江准备。以主力沿长江南岸布防,重点置于南京以东地区,并在纵深控制一定兵力,在人民解放军渡江时,凭借长江天险,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