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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历史原因就会了解的愈益正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所观察的行动愈益简单;我们所研究的人物的性格和头脑以及他的行动就愈不复杂,因此我们觉得,我们的行动和别人的行动就愈益自由,就愈益不受必然性的支配。

    当我们完全不了解一种行为的原因时——不论这是罪行还是善行,或者是一种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认为这种行为的自由成份最大。假如是罪行,我们就最坚决地要求处罚它;假如是善行,我们就给予最高的评价。假如是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承认它是最富于个性、独创性和自由的行为。不过,我们只要知道无数原因中的一个,我们就会看出一定成份的必然性,也就不那么坚持惩罚罪过,认为善行并不是了不起的功绩,对貌似独创的行为也认为并非那么自由了。一个犯人是在坏人中接受教育的,这就使得他的罪恶不那么严重了。父母为子女作出的自我牺牲,可能得到奖赏的自我牺牲,比无缘无故的自我牺牲更可理解,因而似乎不那么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比较小。教派或政党的创立者或发明家,一旦我们知道他的行动是怎样准备起来的,用什么准备起来的,就不那么使我们惊异了。假如我们有许多经验,假如我们的观察不断地在人们的行动中寻求因果关系,那么,我们愈益准确地把因果联系起来,我们就愈益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必然的,是不自由的。如果我们考察简单的行动,并且有许多那一类的行动供观察,我们对那些行动的必然性观念一定更强了。一个不诚实的父亲的儿子的不诚实行为,一个落到坏人中间的女人的不正当行为,一个酒鬼的醉酒等等,我们愈益了解这些行为的原因,就愈益觉得这些行动是不自由的。如果我们考察智力低下的人的行为,例如,考察一个小孩、一个疯子、一个傻子的行为,那么,因为我们知道他们的行为的原因和性格与智力的简单,我们就会看出必然性成分很大,自由意志成分很小,甚至我们一旦知道造成那种行为的原因,我们就可以预言它的结果。

    一切法典所承认的无责任能力和减罪的情事,仅仅依据这三点理由。责任的大小,要看我们对受审查的那个人所处的环境认识的多少,要看完成那行为和进行审查相距多少时间,还要看我们对行为的原因了解的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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