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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让位于法权
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卷五)

    这是贞观时期一个比较著名的事件,同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富有典型意义的一个案例。因为它凸显了皇权与法权的冲突,并且以皇权的妥协告终,最后使得法律的尊严得到了维护。在这件事情上,李世民体现出了一个古代君主难能可贵的品质,那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司法独立的尊重。这在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中实属罕见。

    “柳雄事件”之后,史称:“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泉涌;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卷一九二)

    贞观时代吏治清明、执法公正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可要说“天下无冤狱”,则未免有些言过其实。但是不管怎么说,当一个王朝拥有像戴胄这种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法官,并且拥有像李世民这种善于妥协、尊重法律的皇帝时,我们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贞观时代即便不是历史上最少冤狱的时期,起码也是最少冤狱的时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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