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的话
‘普遍的、无目标的抽象行为规则取代了共同的具体目标”。因此,国家这一强制性力量与过去的部落统治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没有必要再为整个共同体制定统一的目标并集中财富去实现这一目标,而只需把自己的功能限制在提供公共安全和保障产权与公正规则的实施上。这里涉及到的“国家的无目标性”的问题,哈耶克在一书中着墨不多,但它却与哈耶克在此书中一再强调的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追求不同目标的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想有必要在这里多做—点说明。在写于1967年的《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见F.udies in Pics,Economics and tory ofIdeas,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78,pp.71-97。此文可视为写作《法律、立法和自由》第2卷部分内容的准备性笔记,该书中译本只有第1卷面世)一文,哈耶克采用“nomocracy”和“teleocracy”这两个有些古怪的概念来区分两种秩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译为“规则的统治”和“目标的统治”。在扩展秩序中,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是不可以被定义为所要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的,它只能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目标,而是仅仅提供一个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个人目标的架构。从这个意义上说,“Nomocracy”是一个类似于自然规律的概念,它属于一个自组织系统(就像宇宙、有机体、结晶过程等一样),既为人力所不能左右,也不服从人类赋予它的目标性。而“teleocracy”则是与有不同具体“teloi”(目标)的taxis(安排或组织)相对应。在前一种系统中,其存在的一般前提(具体到人类社会,即“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仅仅在于它能提供一个抽象的、无目标的秩序,人类为在这个系统内自由地生存,也必须服从一些抽象的公正行为规则,国家的基本职责便是为这种秩序提供保证。而在受目标统治的秩序(即每个人的行为序列,社团、企业,等等)中,共同利益是特殊利益的总和,即影响到具体的个人或群体的、具体而可预测的结果。哈耶克认为,集体主义者最大的错误,就是经常把这两种不同的秩序混为一谈。他们出于“公正”或“符合理性”的考虑,也想赋予这种“受规则统治的”秩序以一定的目的性,使它等同于“受目标统治的”秩序。
然而,这种受目标统治的秩序,与没有共同的具体目标的无数人所组成的开放社会,显然不是相容的。正如哈耶克在本书中所言,如果我们希望为全体社会成员保障尽可能多的利用个人知识的自由,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反过来说,一切想把某种统一的目标强加于一个不断成长着的秩序或受规则统治的制度的企图,都会导致开放社会退回到小群体部落社会的状态。
一个执着的自由主义者
就像许多执意要把自己的信念或逻辑贯彻到底的思想家一样,哈耶克关于扩展秩序的社会理论带给人们的感觉也是复杂的。他虽然深受英国经验主义和怀疑论的影响,但是我们会不时感到,他后期的理论风格仍有着明显的德语文化的痕迹,套用丘吉尔的一句话说,他的思想保留了18世纪怀疑主义的魅力,却是以现代的严密逻辑的利器武装起来的。因此我们看到,他是以一种不太像休谟的十分激进的方式,来表达他的坚定的“英国立场”,从一定意义上说,他甚至是个非常偏执的思想家——当然,这也许是决意与各种谬论和邪恶抗争的思想斗士必须具备的品格。我们也会感到,他虽然从道德上对近代社会主义的思想与实践抱以理解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