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在本能和理性之间
我愿意用“道德”一词来定义那些非本能的规则,它使人类能够扩展出广泛的秩序,因为道德规则的概念,只有把它一方面同冲动和不假思索的行为相对照,另一方面同对特定结果的理性思考相比较时,才是有意义的。本能的反应不具备道德属性,用“利他主义”之类概念来说明这种反应的“社会生物学家”(如果他们想做到前后一致,就应当把性交看做最利他主义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只有当我们的意思是,我们“应当”遵守利他主义情感时,利他主义才成了一个道德概念。
现代经济学解释了这种扩展秩序如何能够产生的原因,以及它自身如何形成了一个信息收集的过程,它能够使广泛散布的信息公之于众并使其得到利用,这些信息不用说哪个个人,即使是任何中央计划机构,也是无法全部知道、占有或控制的。斯密明白,人的知识是分散的。他写道,“他的资本能用于哪一类国内产业,哪些产品有可能具有最大价值,显然,每个人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下做出的判断,会大大优于任何政治家或立法者能够为他做出的判断”(1776/1976:Ⅱ,487)。或者像一位19世纪头脑敏锐的经济思想家所言,经营所需要的“有关成百上千个具体事物的琐细知识,也只有可以从中获利的人才会去学习”(贝利,1840:3)。像市场这种收集信息的制度,使我们可以利用分散而难以全面了解的知识,由此形成了一种超越个人的模式。在以这种模式为基础的制度和传统产生之后,人们再无必要(像小团体那样)在统一的目标上求得一致,因为广泛分散的知识和技能,现在可以随时被用于各不相同的目标。
这种发展在经济学中就像在生物学中一样明显。甚至在生物学领域,从严格意义上说,“进化的改变普遍趋向于最经济地利用资源”,因此“进化也是‘盲目地’遵循着资源利用最大化的途径”(霍华德,1982:83)。此外,一位现代生物学家也正确地指出,“伦理学就是对资源分配的研究”(哈丁,1980:3)。所有这些言论都指出了进化论、生物学和伦理学有着密切的相互关系。
秩序(order),就像它的近义词“系统”、“结构”和“模式”一样,是个难以把握的概念。我们需要对两种既有所不同又相互联系的秩序概念加以区分。作为一个动词或名词,“order”既可以用来指根据我们的感觉从不同方面对物体或事件加以排列或划分的精神活动的结果,譬如科学对感性世界的重新排列向我们表明的情况(哈耶克,1952),也可以指人们设想客体或事件在一定时间内所具有的、或人们赋予它的一定的物质格局(ps),“regularity”(规律)源于拉丁语中用来表示规则的“regula”一词,它当然不过是同样的因素之间的关系表现出的不同的时空方面。
记住这一区分,我们可以说人类获得了建立事实上的秩序格局以服务于其各种需要的能力,因为他们学会了根据各种不同的原则,把他们从环境中得到的感官刺激因素(senory stimuli)加以秩序化,把重组的格局叠置于(superimposed over)由感觉和直觉所造成的秩序或分类之上。秩序化是从划分客体和事件的意义上说,主动对它们重新加以安排,使其产生可取的结果。
我们主要利用语言学会了对客体进行分类,我们不但用它去标明已知的各种客体,而且用它标识我们所认为的各种相同或不同的客体或事件。我们也从习惯、道德和法律中了解不同的行为会产生的预期后果。例如,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价值或价格,可以进一步成为根据行为对秩序的重要性对它们进行分类的手段;在这个秩序中,个人仅仅是整体中的一个因素,而这个整体绝不是由他创造的。
单靠事实绝不能定是非,但是如果在什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