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致命的自负
这一点十分明显,例如我们在《主祷文》中见到的祈求,“让你的意志(也就是说,不是我的意志)贯彻于人世,一如它贯彻于天国”,或者如福音书所说:“不是你们拣选了我,是我拣选了你们,并且分派你们去结果子,叫你们的果子常存。”(《约翰福音》,15:16)但是一种更为纯粹的有序化,即纯粹自然主义的有序化(不是来自任何超自然的力量),例如进化过程中的情况,却放弃了仍然存在于宗教中的泛灵论:有个惟一的(譬如万能上帝的)头脑或意志能够进行控制和建立秩序的观念。
以此为根据否定理性主义的要求,会给一切类型的拟人说和泛灵论——因而也会给社会主义——造成重要的后果。假如个人活动在市场中的协作,就像其他传统道德和制度一样,是一个自然、自发和自我生成秩序的过程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适应任何哪个头脑都无法知道甚至无法设想的大量具体事实,那么显然只有一种幼稚的拟人说,才会要求这些过程是公正的,或要求它具备另一些道德态度(见第七章)。对一个运用理性的控制力量主宰某个过程的人,或一个倾听祈祷的上帝,提出这样的要求当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对一个实际运行中的、非人格的自发生成秩序的过程,提出这样的要求却是十分不恰当的。
在扩展范围大到已超出任何单个头脑的理解力和可能的支配范围的秩序中,统一的意志当然很难遵照某种具体的公正观,或按照公认的尺度,决定每个成员的利益。这不仅是因为拟人说有问题,也是因为“不论是对接受利益还是分配利益的人,并无原则可循(有人这样确定,有人那样确定);因为它取决于这种意志的物质内容,而这又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因此不可能存在普遍原则”(康德,1798:Ⅱ,6,注释2)。休谟和康德得出的结论,即自发性的发扬光大,必须使普遍规则得到全面贯彻的见解,从来没有被人驳倒过,而是仅仅被人忽略或遗忘了。
虽然“利益无原则可循”(因此也不会产生自发的秩序),但是对能够带来扩展秩序的公正规则加以抵制的做法,以及指责它们不道德的说法,却是来自肯定存在一定的利益原则的信念,来自拒不承认以下事实的态度:扩展秩序是产生于一个竞争的过程,决定成功与否的是这个过程,而不是某个伟大的头脑、某个委员会或某个神主的认可,也不是因为它符合某种有关个人功德的公认原则。在这种秩序中,某些人取得的进展,是以另一些人同样真诚甚至值得称赞的努力归于失败为代价的。奖励并不是为功德而设(例如遵守道德规则。参见哈耶克,1960:94)。譬如我们在满足他人的需求时,可以不考虑他们的功德或我们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理由。正如康德所知,没有任何共同的功德标准,能够对不同的个人所面对的不同机会做出判断,因为他们有着不同的信息、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愿望。这后一种情况当然十分常见。可以让一些人占据优势的大多数发现,都是出人预料的,不管对胜利者还是失败者都是如此。个人行为的必要改进而导致的产品的价值,很难说是公正的,因为它们的必要性是由不可预见的事情造成的。如果公正是指符合对与错的先人之见、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过去已经获得的环境所提供的可能性,那么,进化过程向以前未知的领域的迈进不会表现出公正。
对这种道德上具有盲目性的结果,这种与任何试错过程分不开的结果,人们抱有可以理解的厌恶,这使得他们希望造成一种相互矛盾的局面:既要消除对进化——即试错过程——的控制,又要用自己当前的愿望塑造进化。但是,因为这种反应而发明的道德,却提出了一些任何系统都无法满足的自相矛盾的要求,因此它们会成为冲突不竭的根源。一种状况由其性质所定,它的结果不可能取决于任何人的知识或能够得到的知识,如果徒劳地试图让这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