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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1
先驱者的角色,他说:“我们畏惧上帝同时也对国王敬畏,对议会爱护,对长官服从,对教士虔诚,对贵族尊敬”。柏克先生忘了把“骑士风格”写进去。他也忘了把彼得写进去。

    人类的义务并不是无数的收税关卡,他必须凭票通过这个关卡到那个关卡。人的义务简单明了,只包括两点。他对上帝的义务,这是每个人都应感受的;对邻居彼此以礼相待。如果那些受权的人做得好,他们就会受到尊重,否则就将遭到轻视,但对那些未经授权而是窃取权力的人来说,理性的世界就不能承认他们了。

    以上我们只谈到人的天赋权利,而且只谈到一部分。现在,我们应当谈谈人的公民权利,并说明一种权利如何从另一种权利产生。人进入社会并不是要使良已的处境比以前更坏,也不是要使自己具有的权利比以前更少,而是要让那些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他的天赋权利是他的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为了更精确地加以区别,注意一下天赋权利与公民权利的不同性质是很有必要的。

    这只要几句话就可以说清楚。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每一种公民权利都以个人原有的天赋权利为基础,但要享受这种权利光靠个人的能力无论如何是不够的。所有这一类权利都是与安全和保护有关的权利。

    从这短短几句交待中,就可以很容易分辩出入进入社会后还保留的那类天赋权利与人作为社会一分子而投入公股的那些天赋权利之间的差别。

    人所保留的天赋权利就是所有那些权利,个人既充分具有这种权利,又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如上所述,这类权利包括一切智能上的权利,或者思想上的权利;信教的权利也是其中之一。至于人所不能保留的天赋权利就是所有那些权利,尽管个人充分具有这种权利,但却缺乏行使它们的能力。这些权利满足不了他的要求。一个人借助于天赋权利,就有权判断他自己的事务;就思想上的权利而言,他决不会放弃这个权利。但是如若他不具备矫正的能力,那么光判断自己的事务又有什么用呢?所以他把这种权利存入社会的公股中,并且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和社会携手合作,并使社会的权利处于优先地位,在他的权利之上。社会并未自送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

    从这些前提出发,可以得出两、三点结论:

    每种公民权利都来自一种天赋权利,换句话说,是由一种天赋权利换取的。

    恰当地称为公民权力的那种权力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这种夭赋权利就能力观点而言,在个人身上是不充分的,满足不了他的要求,但若汇集到一点,就可以满足每个人的要求。

    由种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权力(从个人的权力来说是不充分的)不能用以侵犯由个人保留的那些天赋权利,个人既充分具有这些天赋权利,又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权力。

    我们了了数语已探索了人从自然的个人到社会的历程,并且表明或者力求表明,人所保留的天赋权利的性质以及那些用以换取公民权利的天赋权利的性质。现在,就让我们把这些原则运用于各种政府罢。

    放眼世界,可以极其容易地把那些由社会或由社会契约产生的政府用那些不是由此产生的政府区别开来;但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一点,不妨把各种政府由之产生并据以建立的几种根源考察一下。

    这些根源可以归结为三大类。第一,迷信。第二,权力。第三,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类的共同权利。

    第一种是受僧侣控制的政府。第二种是征服者的政府。第三种是理性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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