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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1
一套原理来回敬他。

    年的英国议会做了一件事,对他们本身及其选民来说,他们有权这样做,而且看来也应该做;但是除了这项因受委托而拥有的权之外,他们却擅自建立了另一项权,即永远约束和控制子孙后代的权。这样,事情本身就分成了两部分:他们受委托而拥有的权以及他们擅自建立的权。第一项权是认可了的;对第二项权我却要作如下答复:

    在任何国家里,从来不曾有,从来不会有,也从来不能有一个议会,或任何一类人,或任何一代人,拥有权利或权力来永远约束和控制子孙后代,或永远规定世界应如何统治,或由谁来统治;因此所有这种条款、法案或声明——它们的制订者企图用它们去做他们既无权利又无权力去做,也无力量去执行的事情——本身都是无效的。每一个时代和世代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象它以前所有的时代和世代的人那样为自己自由地采取行动。死后统治的狂妄设想是一切暴政中最荒谬而又蛮横的。人不能以他人为私产,任何世代也不能以后代为私产。1688年或任何别的时期的人民议会无权处置今天的人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约束和控制他们,正如今天的议会或人民无权处置、约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后的人民一样。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须符合那个时代所要求的一切目的。要适应的是生者,而不是死者。人一旦去世,他的权力与需求也随之而消失;既然不在参与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权指挥由谁来统治世界或如何组织和管理政府了。

    我并不是在为赞成或反对此地或别地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或任何政党而争辩。全体国民愿意怎样做,他们就有权去做。柏克先生却说,不行。那么,权利究竟存在于何处呢?我是为生者的权利辩护,反对这些权利被死者一纸空文规定的权威所断送、控制和缩小;柏克先生却为死者的权威压倒生者的权利和自由辩护。曾经有个时期,国王在临终前用遗嘱转让他们的王位,把人民象荒野里的野兽一样移交给他们指定的任何一个继承人。这种做法现在已被彻底破除,几乎想不起来了,而且过于荒唐,使人难以置信;但是柏克先生用来建立他的政治教派的议会条文却是属于同一性质的东西。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同一些共同的原则相似。在英国,无论父母或家长,或自称全能的所有议会权威人物,甚至都无权约束或控制一个年过二十一岁的人的人身自由。那么,1688年的议会或任何一届议会凭什么权利可以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lt;bdo&gt;htt<a href="p://&lt;/bdo&gt;" target="_blank">p://&lt;/bdo&gt;</a>

    那些已经去世和那些尚未出世的人,他们彼此相距之远,非竭尽人的想象力不能设想。那么,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什么义务;在一方已死和另一方未生而且双方在这个世界上永远不能见面的两个非实体之间,又能订立什么由一方永远控制另一方的规章或原则呢?

    在英国,据说未经本人同意,是不能拿他们钱包里的钱的。但是,谁授权或谁能授权给1688年的议会去控制并剥夺子孙后代(这些人还未出生,无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并永远限定和限制他们在某些情况下采取行动的权利呢?

    对于人的理解力来说,再没有比柏克先生向读者提供的东西更加荒谬的了。他对他们并对未来的世界说,有一帮一百年前在世的人制订了一项法律,现在国内没有,也永远不会有,永远不能有一种权力来改变它。神权是要了多少狡猾或背理的手段才终于统治了轻信的人类的呀!现在柏克先生又发现了一种新的神权,他借助这个昔日一贯正确的议会的权力缩短了他通往罗马的路程;他还提出议会过去所做的一切都属于神权范围,因为那种权力必然是超人的,人力永远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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