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于宪法-1
他们首先指示应将这部拟定了的宪法公布。其次,他们指示各州选出一个会议来专门研讨这部宪法,加以批准或否决;并指示一经任何九个州认可与批准,这些州就应立即着手按比例选举他们的新联邦政府议员;这时新的联邦政府①应开始工作,旧联邦政府②就此结束。
据此,有几个州就着手选举它们的代表会议。其中有些会议以压倒多数批准了宪法,有两、三个州则一致通过。其他几个州的代表会议发生了许多争论和意见分歧。在波士顿召开的马萨诸塞州的代表会议,大约三百人中,占多数的不过比半数多十九或二十人;但是代议制政府的特点正就是心平气和地按多数决定一切问题。在马萨诸塞州代表会议的辩论结束并付诸表决之后,那些投票反对的议员起立宣称:“虽然他们对宪法有过争议并投票反对,因为他们对宪法某些部分的看法与别的议员不同;然而,鉴于表决的结果赞成这个拟定了的宪法,他们就应该用实际行动支持宪法,就象投过赞成票一样。”
一经九个州一致同意(其余各州在选出州代表会议之后也接连表示同意),邦联政府的旧结构就被撤销,新联邦政府成立,由华盛顿将军任总统。
在此我不禁要指出,这位先生的品德和贡献足以使所有这些叫做国王的人汗颜。当这些家伙从人们的血汗劳动中攫取同他们的能力和贡献毫不相称的巨额薪俸时,华盛顿将军却在尽其所能作出一切贡献,而不要任何金钱酬报。
他担任总可令时不要酬报,担任总统时也不要。
新联邦宪法生效之后,宾夕法尼亚州感到它自己的宪法的某些地方需要修改,因而选出了一个州制宪会议。拟就的修改条文公布出来了,人民一致同意,这些条文就宣告生效。
在制订或修改这些宪法的过程中,很少或根本没有遇到什么麻烦。事情的正常进展并未受阻挠,得益却很大。对一国的绝大多数人民来说,事情错了把它纠正过来,总要比让它继续错下去来得好;而公共事务经过公开辩论和自由公断之后,是不会作出错误的决定的,除非决定得太仓促。
在修改宪法的两个例子中,当时的政府都没有参与。在关于宪法的形成或修改的原则或方式的辩论中,政府无权使自己作为辩论的一方。宪法(政府是由宪法产生的)并不是为了那些行使政府职权的人的利益而拟订的。对所有这些事情,有权作出决定和采取行动的是那些出钱的人而不是那些得钱①即1789年根据新宪法建立的以乔治·华盛顿为首任总统的联邦政府。——译者
②即1781—1789年间的邦联政府。——译者
的人。
宪法归一国国民所有,而不是执政者所有。美国所有的宪法部宣称建立在人民的权力之上。在法国,用国民而不用人民这个字眼;但就这两个国家而言,宪法总是居于政府之前,而且始终是同政府区别开的。
不难看出,在英国,除国家外凡事都有章程。每一个社会团体成立,先要对一些原始条例取得一致意见,然后整理成文,这就是该社团的章程。然后,它就按章程中所规定的职权委派一些办事人员,该社团的管理工作就开始了。这些办事人员不论其职称如何,都无权对原始条文加以增添、修改或删减。这种权力只属于章程制订者所有。
由于不懂得宪法与政府之间的区别,约翰逊博士以及所有象他这一类的作家总是把他们自己弄糊涂。他们当然知道在某个地方必然存在着一种管辖的权力。他们就把这种权力给予执政的人,而不是给予国民制订的宪法。如果把权力给予宪法,它就会受到国民的支持,自然的和政治上的管辖权也就合而为一。政府颁布的法令只能把人们作为个别的人来管辖,而国民通过宪法却可以管辖整个政府,而且天然有能力这样做。因此,最后的管辖权和最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