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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亶望之能事
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上,王亶望也花样百出,要求行贿官员一定要掩人耳目,于是金县知县邱大英将白银藏在食物中送入布政使司,西宁县知县詹耀磷则将银子装在普通竹篮中。为了便于向地方勒索财物,王亶望公然下令各州县在兰州设立一直为朝廷明令禁止的“坐省长随”,只要他有所需求,立即命坐省长随通知各州县,如此得到的财物多不胜数,就连王亶望本人后来也承认自己得属员银两财物甚多。乾隆四十二年(1777)五月,王亶望三年俸满,升任浙江巡抚,离开甘肃时,随身带走的财物需要数百头骡子来驮,除了银两外,还有古董、皮张、衣服等,可以说是满载而去。

    清朝制度,官员任职满一定年限可酌情升调,称为“俸满”。京官以历俸二年为俸满。外官分腹俸或边俸:腹(腹地)俸五年俸满;边(边区)俸三年俸满。自王亶望上任甘肃布政使,立即着手策划历史上最大的一起贪污冒赈案,到三年后王廷赞接任,这一省大小官员上下一心,集团贪污,出现了长期腐而不败的局面,实际上是与清朝的官员选拔机制息息相关。

    清朝制度,每逢寅、巳、申、亥年进行“大计”,即对所有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评估,由此作为奖惩的基准。具体流程是:每一级地方官员均由其直接上级写出评估报告,然后呈交给一省的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和按察使在报告上附上各自的“考语”(评语)后,再转呈总督或巡抚。总督或巡抚审核后或批准、或修正评估意见,再上交吏部。受到上司推荐的官员自然面临褒奖、升职;而受到上司弹劾的官员则会立即交吏部议处,面临夺俸、降级、革职的处罚,甚至会被永不叙用;而既不被推荐又未被纠劾的则可以留任原职。这一套官员选拔机制,即所谓的“伯乐制”。

    前面提过,清朝捐纳制度盛行,导致仕途竞争激烈,地方官员每上升一级更加困难。而在“伯乐制”下,官员不是民选出来的,官员的前程不是掌握在老百姓手中,而是掌握在其上级手中。官员的提拔也没有客观标准,完全由顶头上司的喜好决定,下级官员的命运完全掌握在上司之手,想要获得升迁或保住官位,就必须全力博取上级的欢心。如此一来,下级向上级巴结、逢迎、献媚、送礼、行贿也就成了必然的最佳之选。官员不想尽办法贪污,就没有财力向上司行贿,不行贿也许就无法保住官职或者被降职。如此循环下来,每一级官员都是其上级的行贿者,又是其下级的受贿者。顺治朝刑科右给事中任克溥(其人其事参见第一章《科场案》)曾经谈到官场风气时说:“官员的十分精神,只有三分办政事,七分都用来逢迎上司。”可谓一针见血。在这种非民选的官员选拔体制下,贪污腐败根本就无法清除,真正清廉的官员就必然是凤毛麟角。

    就拿王亶望本人来说,他本人是甘肃冒赈案的始作俑者和最大受贿者,又主管甘肃省内官员的升迁调动,甘肃各地方官纷纷大拍马屁,向其行贿,但他也还另有一重行贿者的身份。朝中有人好做官,深明此理的王亶望每年也要花巨资在朝中打点,重臣如于敏中等都曾收过他的贿赂。

    再拿王亶望的继任者王廷赞来说,他本来是一个清官,但在发现了甘肃官员大规模集体贪污的问题后,也被迫同流合污。原因很简单,他想保全官位或者将来得到升迁,就必须加入到这个贪污集体中去,不这样做的话,作为异己的他根本无法在甘肃官场容身,因为他的上级、同僚、下级会担心他揭发此事,会想方设法地设计陷害他、铲除他。在一个集团作案、共谋贪污的泥潭中,他根本不可能独善其身,搞不好连命都没了。正因为王廷赞是个聪明人,看清了官场的本质,所以他才非常地识“时务”,在严峻的形势面前,立即毫不迟疑地表态,步王亶望的后尘,加入了集体冒赈贪污的行列。

    归根到底,甘肃官员集体贪污的根源还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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