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委关于一九五○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
理。合作社系统和军队指挥系统平行,相互密切联系,但不相混淆。
(三)实行公私兼顾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生产红利,其中应有百分之四十为生产者个人所有,其余为该生产单位及国家所有,借以建立公私革命家务,一方面做到军队部分自给,一方面使生产者个人有所收获。此项个人收获,或自己留用,或寄回家用,或存储于合作社备用,由个人自己决定。
(四)在土地缺少地区,除参加各种可能的手工业、工业、水利事业、运输事业和建筑工程之外,军队首长可和当地人民政府商量并在农民自愿原则下,参加劳力、资金、肥料、农具,与农民伙种,使之增加产量,公平分配成果。但必须注意不得强制执行,不得与民争利。
(五)各军区部队的生产计划,须与各大行政区和各省人民政府的生产计划相结合,统筹生产资金。所有军队生产资金均作为投资,必须计算利息和订定还期。所有军队生产事业均须照章纳税,并遵守人民政府一切法令,不得违犯。
上述各项,望各军区首长严格注意,务使我人民解放军一九五○年的生产建设工作获得显著的成绩,并随时检查,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和缺点。各地人民政府对当地军队的生产工作则有予以指导和协助的任务。
主席毛泽东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根据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六日《人民日报》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