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改革报告的修改[1]
农民协会的领导人员。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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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本篇一是毛泽东关于修改土地改革报告给刘少奇的信;本篇二是毛泽东在审阅报告稿时加写的三段文字。
[2]指刘少奇准备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草稿。
[3]《土地法大纲》,即《中国土地法大纲》,由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过,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
[4]这里的“房屋”指作为生产资料的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用房的房屋,毛泽东把它列入生活资料。他在《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第一章中曾经指出:“人们为着要生活,就要生产生活资料,例如粮食,衣服,房屋,燃料,器具等。人们为着要生产生活资料,就要有生产资料,例如土地,原料,牲畜,工具,工场等。”
[5]乔木,即胡乔木(一九一二——一九九二),江苏盐城人。当时任毛泽东的秘书。
[6]这个文件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其前两章已编入本书第五卷,题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阶级关系和人民民主革命》。
[7]即《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43——1260页)。
[8]指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任弼时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在西北野战军前线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作的《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任弼时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3——4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