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1]
》。一九八一年三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这个报告的通知中指出:报告“已经中央同意”,中央认为,邓子恢同志和他所主持的中央农村工作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成绩是显著的。他对农业集体化运动中一些重要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大都是正确的。过去党内对他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批判、处理是错误的,应予平反,强加的一切不实之词,应予推倒,恢复名誉”。
[2]这个决议,中共中央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草案形式发给地方各级党委试行。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将这个决议草案作为正式决议,在三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决议指出,在我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以后,必须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积极领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决议规定了互助合作运动三种主要的形式,即: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3]这个决议,总结了我国各地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特别是一九五一年以来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决议规定:“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同时指出:“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4]当时一般把办得比较好的、中等的和不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分别称作一类社、二类社和三类社。
[5]这里指河北省安平县南王庄的三户贫农王玉坤、王小其、王小庞。
[6]参见《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38-341页。
[7]指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一九五四年八月关于双城县农村合作化运动中进行全面规划的经验给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