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模式
于船运制度和组织方式发生了变化,导致运输成本降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的恢复和发展。1985年农村总产值较之1978年增长了近3倍。林毅夫1992年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上的《中国的农村改革及农业增长》一文被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评为1980~1998年内发表于国际经济学界刊物上被同行引用次数最高的论文之一,获颁经典引文奖。该文章的核心发现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化可以解释约55%的农业生产提高,而化肥、农业机械和农村劳动力的增长则是次要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生产技术、资源的相对价格和交易费用等因素一旦发生变化,人们就会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原有的制度均衡将被打破,出现制度失衡;当存在制度失衡时,新制度安排的获利机会就会出现。如果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不至于过高,那么制度变迁甚至整个经济结构的变迁就可能发生,制度的供给者可以通过集体选择来推动一项新制度的变革。不过,集体选择的制度变革有时会遭遇集体行动问题,如“搭便车”,可以克服这一问题的手段是意识形态。制度的供给者也可以是政府或经济主体等。
按照诺斯的理论,推动制度变迁的有两个“集团”,即“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两者都是决策主体。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5个步骤: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方案;第三,对方案进行评估;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这个模型的缺陷是忽视了制度变迁的不确定性。模型的第二步和第三步是理想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变化,不进行制度变迁试验,很难评价收益和成本,在成本收益不清楚的情况下,第二行动集团的加盟是有困难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改革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设计的改革,实施“休克疗法”改革后,才发现市场经济的主体即企业还没有培养出来。同时,这个模型假设要求第一行动集团发起改革,第二行动集团来跟进。这否认了第二行动集团发起制度变迁的可能性,造成制度变迁的多样性不足。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三个“行动集团”,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几乎囊括了经济供给的所有主体,常常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都在经济增长中受益,是利益共同体。中央政府锐意改革,追求全体人民的长远福利最大化;各级地方政府推波助澜、主动创新,打造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环境,谋求区域经济繁荣和科学发展;亿万人民勇于创业,在创造个人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所以,“中国模式”能创造更多的有效供给。根据萨伊法则“供给创造需求”,有效供给能够创造有效需求,从而提供投资机会,带来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的最终源泉是用制度创新适应生产力革命,而这些都是在给定的制度下完成的。“中国模式”既非完全自上而下的,也不是完全自下而上的。它既有中央政策改变所引导和规范的变化,也有地方政府和经济组织的创新,还有群众自发的创造性的经济活动,产生更多的制度创新和更好的经济绩效。在“中国模式”下,允许的制度尝试的数量与种类远大于“华盛顿共识”允许的制度尝试的数量与种类,因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中央推动改革,经济改革的核心是大规模的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改革是进行不同的制度试验的过程。如果中国只有中央政府改革,那么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处理有效供给不足问题的试验范围就会受到大大限制。
中国用分散区域经济来减少整体性风险,允许的地方制度创新的数量与种类远大于其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