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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 民间反腐的突破和缺憾
人身安全。二是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当公众为反腐作出了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给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比如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我国香港也在上世纪70年代建立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实施24小时保护措施。另外,包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均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未就举报人或证人保护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多将举报人保护规定在诉讼法中。

    “民间反腐要有利于国家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尹韵公认为,“作为反腐部门,对民间提供的腐败线索,要谨慎对待,认真核查,冷静处理,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但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间反腐收益,保障民间反腐者的权益和鼓励更多的反腐行为。”

    “对民间反腐的法律制定,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齐善鸿表示,“要保证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举报揭露的权利。引导公民行使正常权利,不断提升民间反腐的理性水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简单地倡导或者盲目地保护或者一味地苛刻追究责任,都是极端的做法。对这一点,需要从民众到政府机关、到立法和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广泛共识。”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国际上廉洁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官员都是由民众、舆论与媒体进行集体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的核心命题在于政府愿不愿意把监督权下放给社会。那么,给民间反腐一个制度化出口,必然是我国下一阶段反腐斗争一个躲不开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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