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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章 人肉搜索的“身份危机”
    地方立法“一刀切”限制人肉搜索,让官员搭上了保护普通公民隐私的便车。

    2010年5月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一部地方的信息化“促进”法规,引来全国各地公民对信息梗塞的担心。

    该草案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旋即被解读为禁止人肉搜索(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互动搜索信息,典型如网络寻人)。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

    同时,白皮书还表示,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尹韵公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人肉搜索是一柄双刃剑,尽管有时侵犯了一些无辜者的隐私,甚至做得过火,但其发挥的网络监督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人肉搜索涉及面广且难以定性,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和评判,不急于将人肉搜索定性,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明智之举。

    “越权立法之嫌”

    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内容,但对之前颇受争议、获部分常委会委员支持的人肉搜索入罪,并未作出规定。

    在最高立法机关悬置该问题时,一些地方立法已对人肉搜索悄然紧逼。

    2010年5月25日,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浙江省相关部门负责人反复申明,该条文主要是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可很多公众与媒体还是将其解读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尽管浙江的草案还没有最终通过,但“涉嫌”限制人肉搜索的先例早已有之。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2008年4月《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同样,在宁夏、山西两地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也明确禁止“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这些规定数度引发舆论反弹。人民网就此作的一项调查表明,超过90%的网民反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

    受访专家更指出,地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并无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才能加以限制或者剥夺。“地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就是禁止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这给人越权立法之嫌。”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友军说。

    不过,即使是已生效的此类地方规定,尚未起到实质而明显的作用,人肉搜索生猛依旧。沈友军分析:“目前网络民意非常强大,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众多,追责到人比较难。”

    中国政法大学薛瑞林教授也认为,人肉搜索刑事立法可行性不高,“民法可以解决的事情,不必上升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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