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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白银货币化的徽商起点
两者是当时属于凤阳府的现安徽定远人。

    在开中制下,山陕商人就边商屯,徽商路远、人生、地疏,习俗相差很远,垦辟既难,屯种非易。无论是输粟边塞还是就近屯种,徽州阀阅之家一般都不屑于经商,寻常百姓又拿不出经营盐业所需要的雄厚资本,所以到成化弘治以前,徽州仅有少数商人来到两淮。

    叶淇变法前,开中制已经被破坏到了有名无实的地步。其一,明政府增加了每引盐的纳粮数量,使商人望而生畏,不愿纳米开中。其二,权贵上奏讨取盐引,垄断开中,贩卖私盐,使开中商人受到排挤。其三,灶户不堪剥削,纷纷逃亡,盐产量大减。其四,明政府基于财政的需要,始终对盐商采取提前敛取的政策,任意增发盐引,造成商人手中持有的盐引过多,甚至到孙子那辈都得不到兑现,严重挫伤了他们开中的积极性。

    甚至在1429年,有商人手中还持有27年前颁发的盐引无法兑现。以松江为例,英宗正统(1436~1449)年间,有待政府支盐的盐引就多达60多万引。成化十四年(1478年),明朝发生了大同各城草豆不足,开中长芦、河东盐引而无人上纳的局面。弘治二年(1489年)因无盐可支,明政府就允许盐商购买灶户正课之外的余盐以补正盐之缺,结果引起私盐泛滥,全国陷入“民日贫,财日匮”的窘困局面,于是才有了叶淇变法。

    1492年,叶淇在其上任的第二年就着手进行盐法变革,将原来的开中制变为开中折色制。变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原来到边区纳粮,变成直接交钱,以换取盐引。换句话说,折色制与开中制的不同之处在于,筹集边饷的方式不同,前者以白银为中心,后者以实物为中心。

    明朝是一个低税负的国家,政府可控制的财政收入有限,叶淇变法等于将盐税揽在国家手中,也就是让盐商直接缴纳白银到中央政府,然后由中央政府组织运力,以保障边防军饷。此制的确立,标志着边饷筹集体制由物物交换到了银物交换的新时代。

    但在当时,叶淇变法是一件颇具争议之事。明朝初建之时,国空民虚,米贵银贱,商屯的出现,使得米的供应充裕,于是出现了米贱银贵的情形。在叶淇变法之下,商人每引盐向军仓输米2.5斗,过去值银3钱(1钱等于10分),现在仅值银5分。若将纳米改为缴银,每引征其盐税银3.5~4.2钱,则获利在8倍之多,国库为此每年增银100多万两。

    诟病者则认为,叶淇变法是一种与民争利的行为,它虽然在短时期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到正德元年(1506年)时,屯田纳粮也开始折银,山陕富民都迁往淮浙,使商屯完全退出了边粮供应体系,边防粮食生产量下降,导致银贱米贵。其结果是,政府因叶淇变法增加的财政收入,仍远远不能满足后来因粮价上涨形成的亏空,结果粮食不能就边而仍要从其他地方转运,边粮运输问题又回到了开中制实行之初的情形。

    延绥、甘肃、宁夏、宣府、大同五镇原来饷额中屯粮154万石,民运粮114万石。到嘉靖(1521~1566)初年屯粮已下降到57万石,下降53%,民运粮上升到207万石,增长近一倍。

    资料来源:张正明著,《明清晋商及民风》,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当朝及后世对叶淇变法以负面评价居多,“自叶淇变法,边储多缺”,“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菠粟翔贵,边储日虚矣”,“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值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

    叶淇变法的弊病,让为数不少的历史记载迁怒于叶淇和身居首辅大臣之位的徐溥徇私乡情、偏袒同乡。被引用较多的文献是《续文献通考》,其在《盐铁》一节中这样记载了叶淇变法的来源:“盐商皆其视识,与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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