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之洞的要求。
话虽如此,也不能贸然举荐。李鸿藻虽然名心稍重,但为人诚恳,他觉得保举人才,虽是大臣的报国之道,但亦须为被保举的人,谋一个能够发挥所长,将帅和协的善地,才算尽了提携的责任。
经过与张之洞的一番筹议,李鸿藻为吴大澂找到了一个人地相宜的差使,只待正月十七的会议过后,就可进行。
正月十七在内阁的会议,要议的是两件大事。一件是崇厚的罪名,刑部司官已经过细心推求,拟了一个奏稿作为会议的根据。说他“违训越权”是句笼统的话,到底如何“越权”,如何“违训”?不能不在大清律例上求得一个适当的比附。看来看去有一条“增减制书律”可以比照,对外国的条约,须奏奉钦定,即与“制敕”无异。“增减制书”的行为,自有已行、未行的区别,虽然条约未奉批准,但已画押用印,就是“已行”,而“增减制书已行”者,是斩监候的罪。
看了刑部司官所作的判决,无人提到异议,议罪一事,就算定谳。另一件事是总理衙门所上的一个折子,事宜是“筹备边防事宜”,一共八条,洋洋数千言之多,范围太广,无从议起,而且看一遍就得花好些时间,也没有那么多工夫来细心研究,纷纷画押,草草成议,由内阁具奏,听候圣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