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领域经济政策的研究者与制定者
第一类文化商品实行减免税,对第二类文化商品则课以重税;二是税收可以覆盖所有的文化商品,并贯穿整个生产、流通领域;三是税收虽属经济手段,在执行上却带有强制性;四是税收只在国家和经营者之间进行,没有消费者介入,不会引发群众情绪波动和社会不安定。
在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类似做法的基础上,解思忠在研究报告中提出了用实行差别税率调控文化市场的方案构想:一是税务部门应对文化产业的税种、税率进行调整,可以新增一项特别税种,也可以利用现有的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还可以二者结合;二是各级各类文化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组织,对申请减免税的文化商品进行社会效益评估,并按税率标准,分为若干等级;三是国家财政应从文化产业上缴的税收中,再返还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一些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和代表国家整体艺术水平的院团,以及需要给予特别资助的项目和单位;四是考虑到目前税务部门任务繁重,可由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在税务、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实施;五是有关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版业、影视业、表演业、娱乐业等各类文化产业的特点,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收调控政策。
解思忠的研究报告很快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和肯定。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以《简报》形式分送中央领导;中宣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文化工作理论研讨会邀请他到会介绍了这项建议,并将其收入研讨会的论文集出版;《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等报刊也给予转载或对他本人进行了专访;1993年,该研究报告荣获“中国改革建议大奖”二等奖。
国务院领导对该研究报告也给予重视,指示由国务院研究室牵头,会同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完善文化事业有关经济政策”课题组,由解思忠任课题组负责人,对文化经济政策全面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起草国务院文件。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研,完成了研究报告;除分送国务院领导外,还在《光明日报》头版刊登,并与相关研究成果汇集为《完善文化经济政策》一书出版,国务院领导为此书题词:“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课题组在上述报告的基础上,紧接着又着手起草国务院文件。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经争取,当时分管财税的朱基副总理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大会上表示:原则上同意国家财政部分返还文化产业上缴利税,由有关部门具体落实——这不仅使得整个文化产业将得到国家财政支持,而且也给实行差别税率创造了条件。然而,由于宣传文化系统个别部门的原因,在最终下发的国务院文件中未能落实上述内容,也未能就差别税率做出规定。时过10年,2003年初,一位文化部门的领导同志还向解思忠做过咨询,计划重新启动差别税率这项政策;提及往事,他虽然感慨良深,却还是应其要求,向他提供了保存的有关资料。
1993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我国社会发展领域的各项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依靠国家拨款;《决定》发布之后,该领域的市场蓬勃兴起,迫切要求加强管理,一些经济方面的政策也亟待完善。解思忠此前曾自学过经济知识,面对这种形势,他脱产进入国家行政学院,进一步学习了经济理论;结业后,便开始主持对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物等项事业的整体或局部经济政策研究,并起草制定了一些有关文件;在此期间,还结合课题研究主编出版了《中国科技系统结构调整研究》《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和《体育经济政策研究》等著作。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的经济政策一直是经济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社会发展领域的经济政策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其结果,不仅影响了各项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