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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进民退”:是百年大计还是解燃眉之急
    国企的竞争力来自于不交租金——盛洪

    国进民退是如何发生的?有人指出,虽然国家2005年就发布了“非公经济36条”,但近几年整个中国经济国进民退整体趋势依然没变。那么出现通钢、林钢事件,是否会影响国企改革的步伐和进度、进一步强化国进民退的趋势?

    盛洪:国进民退的背景是这样的:经过前些年的并购、重组,现在剩下来的这些国有企业占据了一些特有领域,包括稀缺性战略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还有的属于垄断性的行业,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金融等。这两类行业,由于其战略特殊性,资源价值会随着资源的稀缺性而上涨,石油价格从2000年到现在涨了很多倍,就是因为稀缺性的上升。这种价格的上涨,所包含的租金本来是由资源所有者来获得的,至少要按比例分享。在中国,资源所有者就是国家。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因为是国有,所以享受了很多特殊待遇,它不支付租金,只支付很低的固定费用,因而这资源价格上升的部分就变成了利润。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和职工的收入又和利润挂钩,这样一来,因为白吃了这一块租金,即使很多企业的效率很低,但从表面上看也显得很有竞争力。

    如果把租金交了,可能就没这么多利润了,甚至可能是亏损的。还有一些垄断性行业,在销售上可以依靠垄断高价,能够赚更多的钱,这并不是由它的能力,而是由垄断地位所决定的。再加上它们是不交地租的,在贷款上也是有优惠的,所以相对民营企业来说,它们有各种各样的优越条件,才有这样一种国进民退的局面产生。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其本质问题是什么?这是一个宪政问题,而不是一般的经济问题,是基本原则产生的错误。也就是说,政府的边界,包括国有企业的边界在哪儿?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才应创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应该进入竞争性产业领域或一般商业领域?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了公共目标还是为了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国有企业管理层占用了公共资源但又享用其带来的利益是否公正?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监督国有企业管理层?在国有企业管理层已经侵占了公共资源的情况下,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才能使这些公共资源回归公共权力部门,最终回馈给社会?最后,根据上述原则,我们是否应该设立相应的制度,使得行政部门及其衍生的“国有企业”不能随便地“进”?这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这些都是宪政概念,而不是一般概念。我认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而民营企业是一般企业。意思是民企不需要说明特殊理由就可以创立;国企就不同,因为社会有一个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界限,有些事情是政府能做而企业做不了的,有些是企业做更好但政府不让做,做了就要犯错误。还有,介于这两者之间,政府做不适合,民营企业也不太恰当,这就需要国企来做。所以,在创办国有企业时不能任意创办,必须要说明创办的理由,待说明理由之后,经过立法机关的同意才能创办。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第一不需要特殊说明;第二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完全属于行政部门的意志。而且这些国企可以自行决定成立二级企业和子公司,这些都是问题。实质上,这涉及国有企业创立本身的宪政原则问题。再往前推就涉及政府的宪政定位问题。所谓国企的大扩展,政府说国进民退是为了公共目标,那么现在的疑问是:我们公共目标的实现是否需要创立国有企业?举个例子,“为了富国强兵,增加财政收入,我们要创立国企”,这种讲法显然是不对的。富国强兵的资源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现。对民营经济的税收,可能比国企的利润更多更稳定。

    所以,这种逻辑就不对。至于解决有关安全的问题,就要加强政府的安全监管,而不是由企业的国有或民营性质来解决。国企有自己的正面因素,好像能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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