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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法治状况之历史分析
,从而能“避祸就福以自治”。这一番苦心,不是爱民么?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云:“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法律)……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此等严谨细致的行法措施,不包含爱民之心么?此后两千余年哪个时代做到了如此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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