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暴力方式反抗,而后者既然名为纳粹,就定义而言便是民主的敌人。
取得法律学位后,艾柯林特成为检察官,后来在二十一年前加入秘密警察行列。他起初在贴身护卫小组,后来进入宪法保障组担任分析师兼主管,最后当上了负责人,总管扞卫瑞典民主的警力。他自认为是民主人士。宪法由国会制定,他有责任保护宪法完好无瑕。
瑞典的民主只奠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自由言论的权利。这赋予人民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对任何事都可以表达、可以有想法也可以相信。这项权利涵盖所有瑞典公民,从住在森林里的新纳粹疯子到丢石头的无政府主义者,以及其他所有人。
其他每项基本权利,如组织政府的权利、自由结社的权利等,都只是自由言论权利的实际延伸。民主能否持续就全看这条律法了。
所有的民主都有其限制,而自由言论权的限制由媒体自由法规来规范,其中定义了民主的四点约束:无论创作者认为多么具有艺术性,皆不得发行儿童色情作品与描绘某些暴力性行为的作品;不得煽动或劝诱他人犯罪;不得中伤或诽谤他人;不得激起族群仇恨。
国会也同样规范了媒体自由,其基准在于就社会面与民主面都可接受的社会限制,也就是构成文明社会框架的社会契约。立法的精髓主张的是没有人有权利骚扰或羞辱其他任何人。
既然自由言论权与媒体自由都是法律,就需要某种机关来确保人民守法。在瑞典,这项功能分属于两个机构。
第一个是检察总长办公室,负责起诉违反媒体自由法的罪行。艾柯林特对此并不满意。依他之见,检察总长对于那些他认为是直接违反瑞典宪法的罪行,处理态度太过宽松。检察总长则总是回答说民主的原则太重要了,若不是非常紧急,他就不应该插手警告。然而近几年来,他这样的态度也愈来愈受到质疑,尤其在瑞典的赫尔辛基委员会秘书长罗伯·霍德提出报告后更是如此。这份报告检视检察总长数年间缺乏机动性的表现,并声称几乎不可能将任何人以违反族群仇恨法起诉并判刑。
第二个机构便是秘密警察局的宪法保障组,艾柯林特警司非常兢兢业业地负起这个责任。他认为这是瑞典警察所能担任的最重要职位,在整个瑞典司法界与警界,无论用什么职位跟他交换他都不愿意。全瑞典可是只有他这个警察可以当政治警察,这任务很棘手,需要莫大的智慧与司法自制力,因为有太多国家的经验显示政治警察部门很轻易就会变成民主的最大威胁。
媒体与民众多半都以为宪法保障组的主要功能是追踪纳粹分子与激进的纯素食主义者。这类团体确实会引起宪法保障组的注意,但还有许多组织与现象也属于该单位的管辖范围。举例来说,假如国王或军队的最高指挥官心里认为议会制度已经过时,应该由独裁体制取代,这位国王或指挥官马上就会被宪法保障组列入观察。再举个例子,假如有一群警察决定扩张法律,以至于侵害到个人受宪法保障的权利,那么宪法保障组就有责任作出反应。若有如此重大案例,检察总长应该也会指挥调查。
当然,宪法保障组的问题就在于他们只有分析与调查的功能,并无行动作业的权力,因此通常要逮捕纳粹分子,出手的若非正规警员就是秘密警察局内其他部门的人员。
艾柯林特对于这样的事态深感不满。几乎每个民主国家都会有某种形式的独立宪法法庭,负责监督权力机关不得任意践踏民主程序。在瑞典,这是检察总长与监督公务员是否渎职的国会监察专员的任务,然而他们也只能实行其他部门转达的建议。如果瑞典有宪法法庭,那么莎兰德的律师便可立即控告瑞典政府剥夺她的宪法权利。接着法庭可以下令调集所有数据,也可以传唤包括首相在内的任何人来作证,直到事情解决为止。而以如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