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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助四万元在新华里14区购买三室一厅住房一套。有原告与朋友钟祥元的协议书证明。协议书第三条是:“钟祥元自愿将购房款肆万元赠送给朋友任小凡。”所以任小凡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对其住房申请诉前保全。

    对于原告律师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丈夫与任小凡的协议书复印件,刘洁傻眼了:面对丈夫的签字,刘洁只有目瞪口呆的分了。法庭上,双方代理人争论得非常激烈。被告律师指出,这份钟祥元与任小凡所签的协议是否是钟祥元本人真实意志的反映,同时,钟祥元与“第三者”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钟祥元去世前与任小凡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其一,可以把钟祥元与任小凡的这份合同作为是一份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二,钟祥元与任小凡签订的合同是自愿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应支持这份合同的合法性。

    被告律师说,钟祥元与任小凡所签合同虽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内。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结合本案,钟祥元签合同时违反了《婚姻法》中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钟祥元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一观点又一次发表了反驳意见。他说,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试想,一个行为正常的人,会在订合同或立遗嘱时,把自己的财产和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甚至十分讨厌的人吗?如果这样的合同和遗嘱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体现呢?《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赠送给“第三者”,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可也没有明文规定说不遵守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这一规定呀。被告律师反驳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的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基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钟祥元把财产赠给其他人、孤儿或者学校,而不是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种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值得我们学习。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律师的观点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执行合同、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运用《继承法》的规定。至于任小凡的所谓“第三者”行为不属于本案的主题,与本案无关。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老百姓却不认同,这在庭审中从老百姓表现中可以看出来。原告方发言时,旁听席上是一片责骂声,被告代理人发言时,则是长时间的掌声。

    休庭时,旁听群众围住了任小凡,谩骂甚至厮打,要不是法官们挺身而出,任小凡恐怕连门都出不去了。……

    针对庭审的这样一个全过程,程忠杰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了。虽然没有做出判决,可判决的结果他已经看到了。

    “什么结果?”于江波问程忠杰。

    “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肯定会判任小凡败诉。”

    “不见得吧。”于江波说,法院法院,应该以法办案,如果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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