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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长女刚于四月结婚,长男又居处不明,叫做小尾鲇子的次女,收入也不可能那么多,最多大概不会超过二万元。

    父女的收入以十万元来计算的话,四万八千元的保险费可说是一笔庞大的支出。

    所以说,这个契约当然特别“要注意”,至少,这并不是一个很可靠的保险契约,从如此巨额的保险费推测可知,他当初可能没有持续缴纳的意思。既然不持续缴纳保险费,那就没存必要申请这个保险契约。因此这很可能是一桩诈领保险金的阴谋事件。

    契约于上个月才成立,也只缴纳过一次保险费,小尾美智雄就被人从悬崖上推下来致死。这更证实了“要注意”的事实。如果,小尾美智雄的死因与人寿保险无关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当然势必要偿付六百万元的保险金。

    然而,缴纳一次保险费四万八千元之后,就计量杀人以谋取六百万元的保险金,这种事也是很有可能发生的。对于生命保险,在商法第六百八十条中有保险者免责事由的规定。也就是说,被保人因这些事由而死亡的话,保险公司可免支付保险金。

    例如,被保险者因战争之类的变乱而死或被判死刑而死时。

    但是,最重要的莫过于以下三点:第一,被保险人在订契约后一年内自杀。第二,保险金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第三,保险契约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小尾美智雄的情况是契约者和被保险者均为他本人,因此可排除第三点猜测。问题是第二点“保险金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契约上很清楚的指明,小尾美智雄的保险受益人是他的次女鲇子,但鲇子不太可能会杀害小尾美智雄。

    女儿是否有可能为取得保险金而杀害父亲呢?第一、小尾美智雄从悬崖上被推下时,鲇子正坐在东海道线的车里,自然不可能去杀害父亲。况且,由女儿目击到父亲的死,就已经是一件相当残酷酌事了,更不可能说她会亲手将父亲从悬崖推下。

    至于自杀的话,也难说小尾美智雄没有这念头或许他早就有此决心。为了让女儿生活的更富足安定,于是想在自杀之前投保巨额酌保险金。但是,契约订立一年内自杀是无法领到保险金的,因此,他便象在演独脚戏一般。在别人以为他是被杀的情况下自杀了。

    而如果是这样,虽然事关警察的工作范围但也有调查的必要,小尾美智雄的长男和长女也有可能是杀害父亲的凶手,保险金的受益人虽指定是鲇子,但鲇子能得到巨额的保险金,自然长男和长女也可能分享到一些利益。

    除了假设是子女杀害父亲的这种异常假定之外,任何一个可能分享六百万保险金额的人都是可疑的对象。譬如,长女的丈夫和其亲人,长男的女朋友等等,都是可疑的人。

    诸如此类,都应该要仔细的调查。一般的调查员都是在保险金受益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若察觉有异才展开行动的。但新田认为这些拘束是不必要的。尤其小尾美智雄这件案例的情况特殊性,新田不仅巧合地遇上他的死亡事件,又曾在工作上记得他的名字,所以新田对这件保险契约便更提前感受到其异常之处。

    调查的行动越早开始效果越好。如果这是有计划的犯罪,犯人恐怕早就设法隐瞒罪行了。所以提早调查是可以防患未然的。当然警方也正展开行动,若能和警方配合一起展开调查行动,那就更好不过。

    新田把上衣搭在肩上,缓步踱向窗边,看到对面大厦的四楼灯火通明,看样子好象是水泥公司正在开庆祝会。

    长形的桌上铺着洁白的桌巾,席间人们的姿态清楚可见。正面的位置,站着一位象是在致祝词的男子。

    每个人的视线都集中在那个男子身上。当致词完毕,大家一致拍手鼓掌。虽然人的声音和拍手的声音无法听见,犹如默剧一般,但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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