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出人预料的推理
答:我想跟她发生关系,可确实没有过。
问:政策教育,你要实事求是,要争取好的态度。
问:你和李红梅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答:没有。
……
第3次讯问记录:
问:你叫什么名?
答:郑建国。
问:你因为什么被带到公安局的?
答:因为强奸杀人。
问:你在什么地方强奸杀人了?
答:在滨北农场家属区李红梅的家中。
问:你怎么强奸杀人的?
答:我记不清了。
问:4月17日晚上你去了李红梅家?
答:去了。
问:你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答:是的。
问:她有没有反抗?
答:她开始不同意。
问:你有没有用枕头捂她的嘴?
答:记不清了。
……
洪钧有些兴奋,也有些困惑。他没想到案卷中会存在如此明显的疏漏。首先,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审讯就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实,这审讯容易得令人难以置信!其次,从第2次审讯的记录来看,犯罪嫌疑人应该还没有认罪,这显然与第1次讯问笔录的内容相矛盾。最后,第1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和第3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完全一样,几乎一字不差,显然其中有一份是复制的。于是,洪钧又察看了这三份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审讯时间:第1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2日10时20分至11时50分;第2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6时50分;第3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2日10时20分至11时50分。第1次和第3次审讯的时间竟然完全重合!很显然,制作案卷材料的人拿走了原来第1次审讯的记录,又复制了一份郑建国认罪的第3次审讯的记录,放在第1次讯问笔录的位置。但是,这个人太懒惰也太粗心,甚至审讯时间都原封不动地抄了过来。也许,这是因为他需要被审讯人的签名?也许,这是因为他根本就没想到还会有人来认真阅读他的“杰作”?洪钧无意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他在讯问笔录中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三次审讯的讯问人都是谷春山、吴鸿飞和另外两名侦查人员。
洪钧把这些问题记录下来之后,又翻到法院的开庭笔录部分,仔细阅读。根据这份笔录,审判长在核实了被告人的姓名、身份并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回避等权利之后,开始法庭调查。他首先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让被告人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进行陈述。郑建国表示自己没有什么可说的。审判长便对他进行了如下问话——
问:你是否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
答:我有罪。
问:你是怎么强奸杀害李红梅的?
答:我记不清了。
问: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是不是事实?
答:有的是,也不全是。
问:哪些是事实?
答:我也说不清楚。
问:这些是不是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
答:是。
问:侦查人员有没有打你?
答:没有。
……
在宣读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并出示相关物证之后,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问话。由于郑建国的回答很简单,所以这些问话也都很简短。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简要重复了起诉书中的内容;辩护律师做了有罪答辩,只是要求法庭考虑被告人一贯表现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