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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辩方反证
官说的。”

    “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有两种情况,一种叫直接故意,一种叫间接故意。这讲的主要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那就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然不希望,但是也不反对,或者说,采取了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态度,那就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都要负刑事责任的。”

    “我没想杀死方琼,可是我拿枪对着方琼了,这能算间接故意吗?”

    “这还得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看你的脑子里究竟是怎么想的。如果你知道拿枪对着方琼可能会造成她被打死的后果,而且觉得无所谓,这就是放任,就可以认定是间接故意。”

    “我当时根本不知道那枪会走火。我根本就没想到她会被打死。不过,我当时好像是说了什么她是在找死的话。那能算间接故意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现在也不好回答,我必须看了案卷里面所有的证据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我真的没有想到方琼会被打死,我真的没有放任。洪律师,我说的可都是真话,你相信我吗?”夏哲的眼圈有些红了。

    洪钧很同情夏哲,但是他此时并不能做出任何承诺。他叹了口气,“我相信你,但问题是怎么能让法官相信你。但愿我们能找到有利的证据。”

    洪钧告别夏哲,心情沉重地走出了看守所。在接受夏哲的案子时,他根本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种地步。这绝对是他始料未及的,但也是他无可奈何的。

    检察院在审查之后,决定将这起杀人案和那起诈骗案一并提起公诉。

    洪钧看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之后,到法院认真阅读了案卷并做了必要的摘抄。然后,他来到中国人民大学的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他向负责笔迹鉴定的老师询问笔迹检验的结果。老师说,那份委托单上的签名不是伪装笔迹,而且与夏哲笔迹样本上的书写特征相同,应该能认定那就是夏哲的字迹。既然老师的意见如此,洪钧也就没有必要再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了。他取回检材,又请教了一些涉及枪弹检验的问题,然后离开了中国人民大学。

    洪钧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夏哲。他简要介绍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核实了案件发生时的一些细节问题,讲述了法庭调查时的注意事项。分手时,夏哲让洪钧把一封信转交给萨利文夫人,并说与此案无关。

    从看守所出来之后,洪钧来到美虎装饰公司,直接走进夏大虎的办公室。

    夏大虎正在翻看一份文件,见到洪钧后,吃惊地问:“洪律师,你怎么来了?找我有急事儿?”

    洪钧没有回答,反问道:“夏经理,陆伯平家发生的事情,你已经知道了吧?”

    “就是那个报单小姐被杀的事儿吧?我听说了。”

    “看来你对这件事儿不太关心呀!”

    “我自己的事儿还关心不过来呢,关心别人的事儿干吗?”

    “可这事儿牵扯到你的儿子。难道你不知道夏哲又被关起来了吗?”

    “知道。可他早就18岁了,应该自己负责。难道他杀了人,还得我去替他挨枪子儿?”

    “不是那个意思,我只想和你商量一下辩护的问题。”

    “要钱?不瞒你说,我现在可真是无能为力了!”

    “我不是来谈收费问题的。既然我接了他的案子,就是一分钱没有,我也会替他辩护的!”

    “我就知道你不是在钱上斤斤计较的人。可是,你找我干什么?”

    “我想请你出一份证言。”

    “说什么?”

    “讲述你这两个保险柜被撬的情况。”洪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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