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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求刑
    冈部检察官的求刑是在一周后的十一月二十二日进行的。作为该案来说,经过这么多天才进行是稍长了些。这表明检察官一方的态度是如何的慎重。

    尽管由于菊地辩护人的反讯问和宫辰内造的证词,有关事实的细节有相当的变动,但冈部检察官自信:“杀人及尸体遗弃”这一诉因却是不会改变的。

    对于上田宏“杀人及尸体遗弃”一案,检察官求刑意见如下:

    对于本案公诉事实之一,被告人否认有杀意及其暴行行为,并辩解说,是在手持登山刀子,意在威胁被害人坂井初子时,被害人扑向被告人身上,这才被刺中胸部,造成致命伤,并认为,似乎是伤害致死或过失致死。

    二、根据伤害部位而认定的作案凶器登山小刀的使用方法。

    1、根据法本技术官的鉴定书,用登山小刀刺伤仅一处,是被害人生前所受的伤,也是致命伤。刀子从左胸部第五根肋骨和第六根肋骨之间刺入,达心胸前左心室,深度为六厘米,从伤口形状看,推定刀刃是向上方的,当被害人站立时,被害人是呈水平面刺进的。

    根据法本技术官的鉴定书及在该法庭上证人的证词,可以认定:前述刺伤是在被害人生前遭到的。

    2、被告人在该法庭上主张:在犯罪当时,丧失记忆。他辩解说,致命伤似乎是由于被害人扑向自己才造成的。然而,这跟被告人在检察官面所交待的材料内容相比较,是极不自然的,是根本靠不住的。

    根据法本技术官的证词,上述伤口只有在相当强度下才会产生,是手可以强烈地感觉出来的。即便是象被告人所主张的那样,在手持刀子的时候,被害人扑来了,也可以认定:由于被害人身体的反作用,刀子上下左右动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正如鉴定书上所述,保持水平角度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3、被告人辩解说,正在手把登山小刀威胁对方时,对方突然向自己扑来。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是根本不会造成如此重伤的。即便可以认定这是事实,也不能不认定,被害人的重伤是被告人用刀子猛力刺杀才造成的。

    三、足以认定上述登山用小刀的使用方法的其他证据。

    1、被告人被捕后对于刑事警察官及检察官的审讯,就登山小刀的使用方法,承认是怀有杀意才刺向被害人的胸部的。也就是说,被告人亮出刀子威胁对方说道:“把良子怀孕一事告诉我父亲可不饶你。”但对方嘲笑说道:“你以为我怕那玩意吗?在新宿你能对付得了阿飞流氓吗?”于是,被告人大怒,用左手抱住被害人身子,并注意别让血溅到身上,用右手猛地向被害人刺去。这一点,被告人在公判中并没有辩解,仍如原交待的一样。

    2、被告人于法庭上认为:自从拿出刀子以后,丧失了记忆,从而,明确地否认了前述他所交待的事实。但是在刺伤时及其使用方法上做了详细而明确的交待。从这一情况来看,被告人关于丧失记忆力的辩解是毫无根据的,不足为信的。

    四、对于公诉事实,被告人被捕后面对检察官的审讯,没有否认这样一个事实:为了掩盖前述罪行,把被害人尸体从现场拽到约四、五米远处,然后从高约十米的悬崖上推到崖下,滚落到大村吾一的树林中。

    被告人在该法庭上主张:开始是想把尸体掩藏在崖上草丛里,但把尸体拽向草丛里时,似乎是由于不小心使尸体掉到崖下。然而,前述事实,根据有关证人的证词,是很难立证的。

    五、关于本案动机及其杀意的问题

    1、本案的动机是清楚无疑的:被告人从去年八月起,与被害人妹妹良子恋上了,并于今年四月,致使良子怀孕。由于被告人要与良子结婚的要求遭到被告人父亲喜平的坚决拒绝和反对,便秘密租借横滨市矶子区一公寓,计划六月二十九日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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