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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求刑
近年来少年犯罪增加,尤其是在触犯他人人权、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少年犯罪不断出现的今天,从刑罚目的来说,对此案也决不可轻视。

    7、而且,被害人初子是孱弱女子,即使她将良子怀孕一事告诉其父,被告人也不应使用武力手段,或者是即使使用武力威胁手段,也不应夺取她人生最宝贵的生命。因此,应当说,被告人是在“排除干扰者”这一指导思想下杀死初子的。因此,不能认为:由于被害人是法律上的少年就予以轻判。

    8、因此,考虑到就本案的其他各种情况,适用于有关法律条文。由于被告人是法律上的少年,故按少年法,对被告人应处以八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为宜。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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