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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最后的辩论
失了记忆力,所以才对检察官的审问胡编乱造地回答一通。

    而且,被告人就夺去初子生命一事已感到深深的悔恨,所以,他认为“即使处死刑也罪有应得”,这可以看做是他在道义上要求惩罚自己的强烈欲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认为他是受了道义上的自我谴责才故意夸大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因而对检察官做了虚伪的交待。

    6、被告人也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

    正如以上所论,如果注意初子身体的动作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是由于被告人偶尔保持持刀的状态而引起的一次事故。这一点,是确信不疑的。

    被告人之所以想拿出刀子,是由于偶然把手伸进兜里触摸到在福田金属店买的没有包装的刀子。——这是被告在法庭上的交待。可以坚信:被告人从兜里掏出刀子放在右腰间,是为了阻止初子将良子怀孕一事告诉自己父亲,同时,也是由于慑于初子在当时的不可理解的态度。——这种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威胁,但认为是故意伤害,其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致命伤,很清楚,是初子抱着自杀的决心,扑向对方而造成的,因此,被告人也并没有犯下过失致死罪。关于起诉事实之一的杀人罪,是无根据的,鉴于上述情况,判为无罪是理所当然的。

    起诉事实之二关于尸体遗弃的问题,被告人也并没有否认。本辩护人也无意否认。但是,对于检察官用尸体遗弃以及紧接着同良子同居的事实从反面立证被告故意杀人这种论断,是不能同意的。因为没有一个证据可以驳倒这样一个事实:被告人见初子意外的死去,极为狼狈和惶恐,于是,就想把尸体藏在草丛中,但不料掉到悬崖下。

    另外,关于案件发生后数日间,被告人没有告诉良子的问题。我认为:从被告人年龄来考虑的话,可以认定这是由于他不知如何处理才好的缘故。在被告人想来,如果告诉同居者,那么同居的现状就要维持不了,而这一点,是被告所不愿意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考虑被告人与初子的微妙关系。初子爱恋被告人,这一点,就连宫内也感觉到了,并于五月中旬,将此事告诉良子,但他没有说是初子爱上田宏,而说是上田宏爱上初子(良子在法庭的证词)。

    尤其是,在现场上,被告人是被害者求爱的对象,虽说是一次事故,但毕竟把初子给捅死了。因此,被告人是非常害怕良子怀疑自己和初子的关系的。就是说,在他想来,以把良子怀孕一事告诉自己父亲微不足道的理由而杀死了初子,是很难让良子相信的。他不想让良子知道自己和初子的关系已发展到“不相爱则杀死你”的程度。

    检察官论定说道:被告人是为了追求自己的性的快乐,决心“排除干扰者”,方犯下这一罪行的。然而,我想提请检察官注意的是:事实上,被告作案后五天内并没有同良子同衾过。

    良子当时怀孕已三个月,被告人对此是不能不考虑,予以关怀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被告慑于罪行,追求性欲的本能明显减退。因此,被告人是否有后悔之意,仅以社会上的工友和公寓管理人的外表观察是很难看得出来的。

    从整个情况看,被告人对案件的偶发性和重大性是畏惧的,但是由于他年少无知,在无暴露的几天内,又处于一种半安心的状态中。——这种解释,我认为是适当的。

    被告人原来性情温良,在校学习成绩又好,劳动中又得到好评。在检察官的论述中,把这些都利用在认定“所以,不会被激情所驱使,从而是故意杀人”这一点上。但是,这是在罪行是杀人这一前提下的推理,不能不说,离真实委实甚远。

    另外,在检察官的论述中,还有这样一点,即:根据被告人没有自首这一事实,把案情似乎看得很重。然而,虽然自首可以减轻刑罚,但对于把它作为认定案情的基础这一论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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