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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九二五年七月十日,田纳西州第十八刑事法庭对违反“反进化论法”的约翰·塔马斯·司考普斯进行公开审判,审判长为J.t.拉尔斯顿。

    美国的七月炎热异常,一九二五年七月也是如此,位于美国南部的田纳西州就更不用说了。李郡戴顿镇是一座乡下小城,此时这里正掀起一股杀意的旋涡。天气炎热,当地人们的热情更高。戴顿镇上的李郡法院内外挤满了人,比审判那位残忍掐死数百名英国人的印度“黑洞”时还要热闹。戴顿镇燃烧着一股偏见与无知的火焰,太阳的热度根本无法与之相比。

    这位司考普斯犯了“反进化论法”—州议会于同年春天的三月二十一日通过了这项法案,随即生效。法案全文如下:田纳西州州议会决议如下:本州所有大学、中学、女校、小学及各种公立、私立学校的所有教师与讲师,包括各种以教授知识为目的的教室中,一律不许教授违反《圣经》教义的内容。禁止一切声称人类是由低等动物进化而成的言论。

    田纳西州的所有学校,无论是否接受州教育经费的补助,都应遵守此项法案。

    有点常识的人,可能都无法理解这项法案的精神。不过只要看个两三遍,应该就能明白了。说白了就是:“田纳西州的各类学校都不许教授进化论,因为它违反了《圣经·创世记》中所讲的内容。如果有老师敢教进化论,后果自负!”笔者再重复一次,此事可不是发生在一七二五年或一八二五年,而是一九二五年的美国田纳西州通过的法律!人们为什么要制定这项法规呢?

    提出这项可笑至极的法规的,是一个叫约翰·华盛顿·巴特拉的百姓议员。说他是百姓,并不是讽刺他,他的确是当地的一位农民。他的职业我们暂且不论。这项法案产生纠纷之后,他在各大报纸上刊登了如下声明:“我没想到自己提出的‘反进化论法’竟会引起这么大的风波,但这项法规是必要的。而且,为了保护所有人,必须通过这项法规。”不愧是约翰·华盛顿·巴特拉,发表的声明也很简洁。

    他继续说道:“我认为我没错,我甚至觉得这项法规两年前就该通过了。早在我进入州议会之前,他们就该制定这项法规。我提出这项法规时,对进化论一无所知,只是从报纸上看到那些少年少女上完课回来就对父母说《圣经》是一派胡言。我觉得这样很不好,一定要采取些措施。纳什维尔市—田纳西州—的牧师.J.马雷先生每个月会来拉斐特镇的教堂作一次演说,他也认为应该禁止学校教授进化论。因为进化论假借科学研究之名,通过学生攻击宗教,是一种极危险的思想。我觉得他说得很有道理,就在议会上提出了这项法案。法案通过后,我心想以后田纳西再也不会有人提进化论了,就此放心不少。”

    最后那句话,正体现了喜欢乱造法律的美国人的有趣心理。就是这种心理,造就了中央宪法第十八项修正案—禁酒法令。有关美国的禁酒法令的奇闻异事数不胜数,而关于田纳西州的“反进化论法”也发生过一件怪事。笔者坚信,这件事的确有详细叙述的必要。至少,这是现代社会中最荒诞无稽的一场审判。

    要是进化论就这么绝种了,九泉之下的达尔文也只能苦笑了。然而好事多磨!在戴顿镇有一位老书生,他看这项法规不太顺眼,认为它不符合合众国宪法的精神。他想要抗争到底,于是异想天开起来,这才引发了这场莫名其妙的官司。真是个多管闲事的老爷爷!

    这就是“司考普斯事件”,也就是围绕着神、人、猿的一场神奇审判的开端。

    这位想要公然挑战神圣的新州法“反进化论法”的“危险思想家”,就是戴顿镇的乔治·拉普利博士。他的祖先是在法国领导了一场宗教革命,最后逃来美国的,看来他的骨子里还是继承了祖先的叛逆,他竟敢公然对抗刚生效的法律。他首先对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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