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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罪犯非常着急,希望能够尽快用孩子换到钱,而且向洛斯勒索了很大一笔钱来交换查理。洛斯也愿意不惜代价,换回查理。这么说洛斯和诱拐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达成了一致,洛斯愿意承受物质的损失以换回查理的安全回家,但是作为警察也有着自己的威信,有另外的立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等同于投降,会助长犯罪。于是他们极力阻止洛斯这种向恶势力弯腰的态度。由于警察的干预,想换回孩子的洛斯无法和罪犯接触,他打算甩掉警察直接与之交涉,但是这个时候警察二十四小时都在严密地监视着他。对于警察来说,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作为洛斯本人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让查理能够回家。根据事情的需要,为什么警察就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他和罪犯之间完成孩子和金钱的交换,然后再重新开始抓捕罪犯。而且这样反而能够追查到新的罪犯行踪。稍微想一下,在赎金上做记号,这样就肯定能够得到更加有用的新线索了。不管怎么说,对方有孩子在手里的时候,始终是占据上风的。先根据他们的要求满足他们,让他们把孩子放了,之后警察就可以独立破案了,这和之前的初衷没有任何的分别。这件事情就好比一头疯狂的野狗叼着一件贵重而易碎的物品从院子里逃走了。首先就应该是想办法把贵重物品从它那里骗回来,对于贵重物品的所有者来说,所关心的并不是这头恶犬最后是否被抓到,他关心的是如何在物品没有被摧毁前将它拿回来,所以很自然的什么都会答应它,一边把交换的肉片给它看,一边慢慢地靠近它。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禁止会让恶犬发怒或者受惊。对于它来说,贵重物品没有任何的意义,反而是一种负累,不知道什么时候它就会改变想法将物品咬碎。就在这紧急关头,和贵重物品关系淡薄的第三者出现了,突然开始追着恶犬不放,这会导致什么结果?这个第三者想要把恶犬和物品一起控制住,当然并不是不顾物品的完好。但是从结果来看,这种行为就是不顾物品的安危,即使这样做会招致物品主人的憎恨,更不会对他这样的行为表示感激。使恶犬受惊后会任由它发怒,结果一定是毁掉贵重物品后逃走。在洛斯事件上也是这样。首先是满足恶犬所需要的肉,让它放下物品后再进行抓捕。警察就只专注于法规和威信,并且毫无顾虑地想完全折服罪犯。

    警察确实有逮捕计划。因此即使想试着放任不管,却还是低不下头来。就这样,洛斯终于和警察之间的意见产生了分歧,警察也突然开始积极地行动起来了。

    突然,报纸上以警察的名义刊登了一则广告,凡是发现查理·洛斯下落的,或者提供资料将诱拐者抓获的,可以得到两万五千美元的奖励,这实际上就是正面地向诱拐者发出了挑战。

    这样的举动真不应该。就是这一纸广告,费城的警察到如今都受到指责,但是就算是指责也没有办法挽回了。这一切都是外行人想想都能知道的事情。这仿佛就是要让罪犯受惊的警戒,狂暴分子变得更加的狂暴了,对于孩子的安危也置之不理了。如果能救就最好,不能救也无所谓。但是作为警察这样的态度是正确的。从不同的立场出发,他们不可能像洛斯那样一开始就屈服。把孩子还回来,至于赎金就免谈了。而且,“警察绝对不会干涉的”换句话就是法学上所谓的重罪案件私了罪(compounding a felony)—购买被盗品或者是附带返还赔偿条件的情况下赦免罪犯—这是与近代文明国的刑法原理相违背的不法行为。这件事可能也是这样的。总之歪理就是歪理。实际上,因为警察刊登的这则广告,最终引发了意想不到的结果。不仅如此,直到今天只要是和此事相关的,只要地球还存在着一天,这件事情都让费城警察抬不起头来。

    究竟这则广告是如何转换了这件事情的命运呢?

    果然,受到惊吓的罪犯把自己藏得更深了,没有再给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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