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每次事件发生前,死者都立下了对被告有利的遗书。
四、大多数事件发生前,死者都刚刚购买了生命保险。
五、每次事件中,所有可动产都被兑换成了现金。
六、每次事件发生前,被害人都去看过医生,而且在死后也是由那医生开了死亡证明书。
七、死者娘家的家属每次都是在二十四小时后接到的通知,并且每次笔迹都一样,经过鉴定都是被告的字迹。
八、每次发现尸体前,被告都是外出购买报刊或者食品之类的东西。
九、死者家属到来之前,被告每次都将尸体原封不动地放在浴缸里。
十、所有事件都是在被告化名骗婚后不久就发生的。
十一、每次事件发生后,被告都是唯一能直接享受财物方面利益的人。
十二、每次事件发生后,被告都是用最少的花费、最快的速度以及最不显眼的方式将死者埋葬的。十三、每次事件发生后,被告都是在第一时间回到爱德斯·梅贝鲁·佩库拉身边的。
史密斯真是不走运,仅仅是列举出来的要点就有十三条。如果要收集的话,还有很多。
史密斯用同样的方法一次又一次地将这些女性成功杀害的唯一解释,就是他的犯罪手法不明显。这种杀人方法没有什么声音,而且也没有多少反抗,能在非常短的时间里完成。在很多次尸体被发现时,尸体都是脚朝着浴缸较宽的那头,这和普通人入浴时的体位正好相反,看上去有点不自然。特别是测量了布莱克布鲁的爱丽丝·巴拉姆遇害的浴缸时,发现窄的一头直径只有十一英寸,宽的一头有十九英寸。让和死去的爱丽丝同样身高和体重的女性坐进去,测量她的腰围,发现坐在较窄的那头会觉得挤,所以从这一点上判断应该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开谜团,内务省任命的法医专家巴那多·斯皮鲁思贝来到了法庭,装满了水的浴缸被抬上了法庭,穿着泳装的伦敦医院的护士重演了史密斯的犯罪过程。结果是,史密斯专用的杀人方法必须要在对方毫无戒心浸入水中的时候,突然用手使劲地把她的头部按进水里的两腿之间。同时另外一只手要按住女性的膝盖,不然下半身就会浮出水面。这样一来,女性就面朝浴缸的底部呈现出一个S形。当她跪着的时候,突然用力地按下去,然后保持这种姿势一段时间。在最后完全淹死并且静止在浴缸里时,尸体的头被从水底拉出来,朝着浴缸较细的那头。当法官问史密斯事实是不是如此时,他只是笑而不答。他放弃了控诉和上诉的权利,接受了死刑的宣判,最后是在肯特州的监狱里执行的死刑。法庭宣判是在七月二十九日,死刑是在八月十三日执行的,当时他神情呆滞地被扶上了绞刑台。
hen he was dead he was de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