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话
得比实际晚,比如利用唱片、音响之类,让别人觉得被害者在实际遇害时间还活得好好的。
第二种手法则反之,让案件的时间显得比实际早。比如说,凶手以第一发现者的身份冲进密室,进去后才动手杀人。
以上两种情况里面,密室杀人都是凶手获取“不在场证明”的技俩——这样一讲,是不是就好理解了?和门窗上的机关相比,这种手法具有一定的心理成分,水准较高,但实际案例比较罕见。
然后,我们来看看B类——出事时,凶手不在屋子里面。
该分类主要有两种思路:(一)利用房间内的机关装置;(二)从房间外隔空杀人。每一种都有大量案例。
先说第一种吧,这需要将自动手枪等定时杀人装置悄悄安装到房内的家具摆设上。这样做的必然结果是凶手杀人会很轻松,但由此又出现一个问题:事后如何处理掉密室内的装置?
再说第二种,这指的是将刀射进屋子那种情况。这样的密室既然存有缝隙,那就肯定不是完全封闭,所以其诀窍就是查明缝隙。
就这两种手法而言,除了“死者”和“凶手”的情况,适才说到的备选项“凶器”的情况同样是很重要的。
话说回来,这个B分类有些案例是跟“自杀”有关的。说得清楚些,就是“伪装成他杀的自杀”和“伪装成自杀的他杀”这两种。一旦这种伪装的效果显著,承办者就会按照表象来进行处理,很难再有水落石出的机会。酷似这种案例但更高明的,是“死者自行送命,却不算自杀”这种情况——比如说,凶手设法让密室里的死者受到惊吓,心脏停跳而亡。这种情况的“密室杀人”很难证实,算是很讨厌了。
接下来是C类——出事时,死者不在屋子里面。
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这种思路最懂得利用盲点。既然死者是在密闭的房间里被发现,人们当然会觉得密室就是杀人现场。然而,这一类别的情况完全推翻了这种想当然的看法,包括“死者是受伤后进房间上好锁才死去”、“凶手设法将死者送进密室”等等。这是一种颠覆性的理论,或许该冠以“反密室”之名称才好?
如何,你们是不是都明白啦?几乎所有的密室杀人都不出这三大类别。当然,例外总是有的,譬如难以分类的混合情况。
啊,对了,处理密室杀人时,可别忘了另一个重要问题——密室的合理性。凶手为何要千方百计弄出密室?绝大部分理由都是要让谋杀看上去像是自杀。但若刚好不是这样的话,就一定会有一个理由。就算凶手是个疯子,但疯子亦会有疯子的道理。只要扣住了这一点,往往便可以顺藤摸瓜,直切密室杀人的玄机。这一点至关重要,你们万万要牢记心头。
总而言之,你们听完我这个密室教程,不妨再回顾一下布朗宁勋爵的命案,肯定会将之归进某个类别,进而省悟真相。
如何,想出来这个密室的机关没有?哈哈哈,听了如此长的教程,各位想必都累了吧——但是,这总比学校里面的几何课更有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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