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孔或B孔射入的子弹到底是哪个先造成致命伤的?由于体内的破坏程度太严重,很难判别。
之所以说一说本案很有特色的原因之一,是如果让枪口极近距离射击的话,射入角度从上方向斜下方射入的情况极为罕见,大部分都是接近九十度的角度。从这件事来看凶手的身材可能相当高大;然而死者的身高也有一百八十公分。
還有,从三颗子弹都严重破坏心脏来看,要给与致命伤,第一发就够了。尽管如此,凶手还是连开三枪,也也很少见。
相较之下,白衬衫的领子以及外套的领子比其他部分干净,而且领子距离尸体的切口很近,这点也相当特别。这当然表示砍头发生在射杀之后;同时,因为砍断脖子的出血量较少,所以砍断或塞入螺丝都应该是在射杀三十分钟之后才进行的。从切口流出来的血很少,沙发上几乎没有沾上血迹,这也显示,死者被射杀时并不是躺在沙发上。
此外,如前所述,凶手切段尸体和毁损尸体实在射杀之后才进行的,这点毫无疑问。但是当鉴识课在客厅地板,浴室瓷砖,排水口等地方进行採证时,居然用光敏灵也检查不出血迹反映。这个结果,虽然代表无法确定这里就是毁损尸体的现场,但也不能把这里排除在外。所以凶手究竟是不是在这里切割,毁损尸体?还是在别的地方?根本无从研判。
而且,调查房间后发现,挂在墙上的小提琴被直直的劈成两半,而墙上一颗点三八口径的子弹,这颗子弹也被认为是从杀害弗兰哥的手枪射击出来的。由于子弹没有血迹,研判可能是要打弗兰哥却打偏了。
尸体遗失的部位,只有食道上部的极小部分;其他包括内脏,全部都被保留下来。警察为了调查尸体各器官的完整度,很快的就解剖尸体,也发现死者在下午六点左右吃了中国菜,推算之下,死亡时间的范围便缩小到晚上七点到八点之间。
当警方进行遗体解剖,光敏灵血迹反应等检验时,裘裘.拉莫斯刑警和洛贝特.马卡蒂刑警两个人在前往位在同一栋大楼内,死者弗兰哥的办公室调查。结果两人发现,和死者早有婚外情关系,而且时有争执的芮娜丝.席皮特躲在办公室里。两名刑警要求她一起回警局进行侦讯,遭到她的拒绝和激烈抵抗。由于没有逮捕令,刑警不敢强迫她,但是她突然开枪,击中马卡蒂刑警的腹部,伤势严重。席皮特开枪后想要逃跑,因此拉莫斯刑警开枪击中她的脚和肩膀,她倒地后遭到逮捕。
警方在死者弗兰哥的办公室里发现席皮特的右手义手,指尖还被检测出硝烟反应。席皮特在日本人经营的制鞋厂工作,她的工作是把橡胶鞋垫粘在凉鞋里面。虽然她的右手是义手,还是可以用来扣胶枪的扳机,因此即使是义手,他还是有可能用右手射击手枪,杀死弗兰哥。
此外,芮娜丝.席皮特拿在手上的那把用来射击警官的手枪,是S的六连发左轮手枪,和杀死弗兰哥.塞拉诺的子弹弹道一致,而手枪上只有席皮特的指纹。弹匣内剩下一枚点三八的子弹,把打偏的那一发算在内,对死者一共开了四枪,对警官开了一枪,子弹数目完全吻合。再加上她如果不是凶手,就不可能开枪袭警,所以席皮特被断定就是杀害弗兰哥.塞拉诺的凶手,并且被逮捕起诉。
说完就站起来,照例又边踱步边说:“但是同时也给我们很多提示。”
这一天,我们没有叫艾刚来。
“比如说?”我问。
“弗兰哥.塞拉诺的尸体的所有状态,完全无法理解。”他说。
“你指的是哪个?他的左胸开了两个洞……”
“那个也是。但是首先是角度,为什么一定要从上方,以四十五的角度往下射击呢?”
我回应洁的问题:“死者弗兰哥是蹲着的,或者坐在椅子上。对了,应该是沙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