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在川崎稻田警察署成立的“山崖崩塌事件搜查本部”,还在召开也不知道是第几次的调查会议。
从一大清早开始,天气就热得像蒸笼一般,数天来笼罩在徘泄废气的京滨一带的酷暑,终不见减弱的势头。东京都已经开始限制使用自来水了。
搜查人员却没有“消夏”,新发生的河田医院的杀人嫌疑案,和崖崩事件交织在一起,使会议充满了紧张的气氛。
出席会议的人,有神奈川县警察署的本部部长三木刑警部长,稻田警察署的荒牧警部补,县警察署原搜查一课课长——内川警部以及内川以下的所有成员和指挥医院现场检视的寺泽警部补,还有怒定班的成员们。
会议先从内川警部的报告开始:“从上述的调查结果来推测,我认为在医院杀人的罪犯是个复数,至少是两个人以上的共同犯罪。现在我再从头系统地讲一遍,八月二十日下午七点半左右,一位三十岁左右的女人,在诹访神社旁边,走下出租汽车后,在自动售货机前,买了一瓶可乐,边走边喝,进了诹访神社。酒店的主人目击了这个女人手里,拎着就像方才讲的那么一个皮盒子。我想这个盒子,是在那天晚上,把它埋在神乐殿的地下,在翌日的二十一日晚上,罪犯把它取出来使用的。
“凶手恐怕是另外的一个人,头一天晚上的那个女人,从她那不怎么戒备的情况来看,我想她可能仅仅是个运送凶器的同谋犯。
“罪犯使用的凶器,现阶段只能认为是弓箭。我想是在箭的尾部,系上了一根绳子,把被害人一箭射死后,罪犯扯动绳子,把箭收了回去。还有留在现场的那把匕首,匕首的柄上留有被害者的质问,刀刃上有被害者的血。”
“血是B型的。”鉴定人员插嘴道。
“说得对,经化验是B型血。可是,我判断这把匕首,是犯人为了制造自杀假象,故意在现场设下的圈套。”
“那么,不管怎么说,把柄上的指纹该怎么解释?”小笠原警视问道。
“这也是共同犯罪学的根据,我想是罪犯A(也许是送凶器的女人)在八点稍前,潜入无人的伊藤的病房里,把匕首放在桌子上或什么地方后,悄悄地溜了出来。被害人走进房间后,发现那把匕首,一面惊叹着:‘混蛋,这里怎么会有个这玩艺儿?’便把它拿在了手里。罪犯这时瞅准机会,从神乐殿的栅栏处,把箭射了进去。被害人扔掉匕首,倒在上面。匕首沾上淌出来的鲜血,看上去的确像是用那把匕首刺的。罪犯立即把箭收了回去。这时,收回来的箭头上的血,滴在了正在通道上行走的护士前额上,在箭穿过斜坡上的树杈时,不是树枝上也沾上鲜血了吗?”
“嗯……可是,当箭射中死者的时候,匕首从被害人的手里,掉到身体压不倒的地方时,又该如何解释?那岂不一眼就被看穿是伪装的吗?”
“所以,对罪犯来说,这是一次碰运气的赌博行为。”
“不……不,照你的推测,这是一次极难成功的预谋犯罪。我不认为罪犯会进行,那种把握性不大的赌博。”
“说不定是罪犯A在事前,就把血涂在那把匕首的刀刃上了。”走内刑警部长说道,内川颔首表示赞同,“说得对,有道理呀。若是涂上鲜血,不论匕首甩到任何角落,都不会知道是假的。”
“涂的一定是同一血型的血吧?”
“当然是那样喽。事前知道被害人的血型,在匕首上抹上与他相同的血,这不能说是不可能的。”
“受害者会把那种沾着鲜血的、令人生厌的匕首。一下子拿在手里吗?”
讲这话的是荒牧警察署的署长。这个合乎情理的疑问,把内川警部弄得有些尴尬。
“好啦,反对意见等以后再集中提吧,请接着讲下去。”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