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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人
时是否有判断能力?——无论哪种,已经发生的事情都不会改变,死去的人也不会复生,时间也不能倒流。

    但是,必须选择一种。

    如果不这么做,就无法量刑。

    必须遵守原则。罪型法定主义是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根本,规则必须时刻保持明确。为了遵守规则,就必须进行选择,必须选择并加以锤炼。

    而对这种选择是否正确进行细查和判断的是审判这个步骤。

    但是……

    “我们认识。”渡来健也答道。

    “等等,你这不是什么都没说吗?顺便说一句,我和你也算认识吧?”

    “是吗?”

    “不是吗?”

    “因为也有人不是那样的。”渡来说道。

    “不是那样的?”

    “没什么,我以前觉得认得脸又知道名字的话就是认识了,但却被人反驳说‘那样的话常去的便利店店员不是也能算认识吗?’”

    “不能算认识的吗?”

    “不知道,人家说那种是混脸熟的顾客与店员。言外之意是——如果那样就算认识的话,那这个世界上大家都认识了。”

    “也许吧!所以我才要问你,是怎么个认识法?”

    渡来陷入沉思。

    “比如说,我和你是认识,是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

    “我是顾客?”

    “和顾客又不是一回事。”他并没有委托我,我是他的国选律师。

    “不管怎么样,请你好好地和我说清楚。”渡来露出了为难的神情。

    “你好像有点为难啊。”我说。

    “是挺为难的。”渡来回答道。

    “没什么好为难的,照实说就好了。”

    “照实说了又被说不对,所以才为难。”

    “你没有照实说啊。”

    为难的是我才对。

    不好办,非常不好办。

    有的委托人什么都不说,有的说假话,有的为了能够轻判甚至胡扯瞎说,还有的是真的什么都不记得了。

    不说的话,就逼到对方说。只要找到不肯说的原因,然后再排除掉这个原因,基本上都变得肯说了。

    是谎言的话揭穿就行,如不能看穿谎言,那当时你就已经输了。

    遇到冒失的人加以告诫就行,碰到忘记的那就只能让他想起来。

    多数情况下,委托人与律师的利害关系一致。如果说“利害”这种表达方式有语病,那或许可以说是朝着相同的方向。不,是必须朝着相同的方向。

    至少律师是站在委托人这一边的。

    就算是在被告人一点儿也没期望减刑的情况下亦是如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委托人那样的辩解是否正当合理。就算已经认罪、悔过,也不能全盘接受检察方要求的判处。为了量刑正确,必须经过严正而详尽的审议。

    不管怎么样,我是站在被告人的一方的。

    但是,这个男人——很难办。

    问他问题,他会回答,也没有说谎,也已经认罪。

    原本渡来健也就是按自首处理的。他已经招供了罪行,还知道很多只有凶手才知道的真相,也有物证。他的供述既没有错误,也没有隐瞒,不像在包庇他人,也不像有所伪装。毫无疑问,渡来健也确实是凶手。他没有主张自己无罪,也没有希望减刑,非常的老实。

    但是,让人难以理解。

    比如说,动机。

    渡来健也为什么要杀害鹿岛亚佐美?

    这一点,我完全无法理解,检察官他们估计也无法理解。不过,既然本人都已经承认,也有物证,不管怎么样,他肯定就是凶手。正是因为这是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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