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再次相会
害者和目击者之中,采取公平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偏袒其中的任何一方,也不能为感情所动,要维护检察机关在公众中“以社会公益为准则”的公平形象,而绝对不允许以“黑色优先”进行裁决。
然而,在这种嫌疑犯与目击者的证词有原则性的矛盾的情况下,要求检察机关只能得出一个结论。
如果采用赤司晴江的证词的话,就必须以“伤害致死”罪判决奥平诚次;而要是相—信奥平和昌代的供词,那么奥平就在“过失杀人”的界线之内。而这两个结论所导致的处罚是截然不同的。
“伤害致死”起码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过失杀人”的话,在刑法第210条中规定可处以“千元以下罚金”。由于现行的经济政策变动,规定可以处以原刑法罚金的200倍,那也不过是20万元。这还是成年人的标准。不满20周岁的人的处罚金更少。这大概是考虑到一次判决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少年的终生吧。因此,朱子认为在仅有一个目击者赤司晴江的情况下不好下结论。
晴江的证词是不是多少有些不太严密的地方呢?
这种状态一般称之为“无罪搜查”或“无罪调查”。案件送交检察机关后,再向原辖区警方提出申请重新调查,刑警也不会再协助检察机关卖力地干了,所以就得自己亲自去调查。
于是,朱子请检察事务官矢津再次对赤司晴江进行调查。
矢津今年四十五六岁,已经谢顶,是个个子不高、体形稍胖的男人。他平常不爱说话,只是一个劲儿地闷头做工作。他在文书上十分认真,一个字儿一个字儿地抠,颇有职业文人的气质。在朱子到任的三个月里,他们之间的配合也渐渐默契了。
三天后的傍晚,矢津对赤司晴江的内侦报告出来了。
“赤司晴江的邻居对她的评价不太好。由于她丈夫在运输公司,工作十分繁忙,顾不着家,她好像心中有火儿没处撒,常常在邻居的家庭主妇中散布点儿流言飞语,搬弄是非。”矢津一边看着自己写就的调查报告,一边用他那特有的男中音说道。
“她没有孩子吗?”
“没有。已经28了呢!也许因为这个吧,她以窥测别人家为乐。”
“不过,听说她不是在什么超级市场上班吗?”——这是警方送来的材料中写着的。
“噢,那是半个月前的事了。在公园西边的一家店里,工作到6点半。据超市的主任说,案发那天她是6点40左右离开的店,步行回家的。”
“那她到家的时间——”
“据说她一般走15分钟左右……”
“正好7点到哇!”——昌代院子里发生的事情经确认是7点15分左右。
“不过,她为什么没有直接回家呢?”矢津从笔记本上抬起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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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5点半,一出了检察厅,朱子便带上矢津,一同去了案发的现场——昭和区山胁町。刚刚过了夏至,这是一年中白天最长的季节。在梅雨期中偶尔露出了脸的太阳,还是那么火辣辣地照着大地。他们从法务省的宿舍走过来,沿着名古屋城东侧的一圈绿郁丛丛的马路,向地铁车站走去。这座城市里的著名的天守阁,在夕阳的沐浴下放射着耀眼的光芒。
“听说就是在赤司晴江上班的时候,她也常常拉住来买东西的邻居说个不停。她爱传闲话,特别爱搬弄北泽昌代的家长里短。”矢津一边走着,一边反复地对朱子报告道。
“可是,你没有直接问过她吧?”
“那倒是,因为这毕竟不是什么好事儿。不过,外国人开车送她回来也好,男性的客人常来也好,还有什么她和这些人都有不寻常的关系也好,总之她观察的蛮仔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