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告方出庭。公诉方的专家们侧重的是赫普曼的书写笔画与那十几份绑匪条子的相同点,而约翰·腾德利则着力于它们的差异。他指出,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但总体来讲,赫普曼的书写相对规矩,赎金索取信等则比较潦草。至于那些特殊的拼写与语法,在日耳曼裔的美国人中非常普遍,并不是赫普曼所特有的。
木质专家乔斯·戴彼丘的职业之一是为家具制造商配木纹。他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的木材样品,说明来自不同树木的木料也可能有相互匹配的纹理。他认为,作为作案工具的木梯上的第16级踏板和赫普曼家阁楼的地板并非同一块料。
被告方还聘请了指纹鉴定专家鄂拉斯图·米德·哈逊博士,他从那架木梯上查出了上百个指纹,但没有一个是赫普曼的。
在传唤了总共162名证人之后,历时六个星期的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