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节
关于血液等:“伊弗任以前替我弄过好几次血液,还有人体标本。”
但是,在这份手记里读不到关于两张欠款条的解释。
如果爱德华·索耶尔,以及他的搭档普利尼·梅里克,采用了“韦斯特手记”,结果会是如何?这也许是一个没有人能够回答的问题。但以现代“法学实践”或“庭审技巧”的标准,撇开倒卖尸体的事不说,当年本案的被告方律师至少在两个关键之处忽略——有人以为是故意回避了伊弗任·利托菲尔德证词中的致命弱点:
第一,发现人体断肢的“现场”是医学院里离利托菲尔德家住处最近的实验室,伊弗任不仅有钥匙可以进入“现场”,而且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他就生活和工作在“现场”附近,“作案”的机会应该说是比任何人都多。
第二,伊弗任声称,他在11月23日,星期五晚上,就试图进入韦斯特教授的实验室里搜查,但当时还没有人知道派克曼博士失踪的事。伊弗任还说,从11月25日,星期日起,他就开始怀疑韦斯特教授谋杀,而那个时候,连派克曼博士的家人们还不曾想到博士已经死亡。譬如在罗伯特·肖26日发布的启事中只提到乔治·派克曼有“可能因某种突发性的心理病变而离家出走”。悬赏征求尸体是在那以后的事。
就连公诉方自己的律师也看出了其中的破绽。州检察长乔恩·克立夫去世之后,人们在他关于本案的庭审日志中读到了这样的话:
他为什么要说星期五晚上就想进韦斯特的实验室?这将会降低他自己的可信度。
栽赃韦斯特的可能性不是没有。先把尸体藏匿在尽可能合适的地方,再向当局举报。
…………
如果派克曼博士在医学院里被害,他的尸体一直就没有离开过那栋楼,但最后被送进了韦斯特教授的实验室里藏匿或销毁,则韦斯特或伊弗任,一定隐瞒了什么秘密。
…………
除了韦斯特教授——如果不考虑伊弗任的话没有人可能杀派克曼博士,因为在过去的四个月里,没有任何指向“第三者”的新线索出现。
派克曼是在医学院外面被杀,而后带进韦斯特教授实验室的吗?若果真如此,其目的便只能是三者之一:藏匿、销毁或栽赃。
根据韦斯特教授自己的说法,作案者不是他就是伊弗任:
“除了勤杂工,没有人能进我的实验室。”以及“他们为什么不问问利托菲尔德,他有解剖室的钥匙。”
这最后的两句令克立夫检察长印象深刻的话是韦斯特教授在被捕时说的,当时德拉斯塔·柯拉普探长只告诉教授“我们”已经在化学实验室里找到了尸体,并未提到伊弗任·利托菲尔德的名字。
乔恩·克立夫认为,伊弗任杀害或参与杀害派克曼博士的想法也是一种“合理的假设”。他写道:
利托菲尔德在星期五那天有什么样的作案机会?
墙壁发烫,他的脸都能感觉到热气——但他翻窗进去后,发现火已经快灭了——这可能吗?
为什么在搜查排污管道时,他不从卫生间的马桶口下去,而要到地下室凿穿五层墙?
…………
谁能告诉我答案?!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本文中一直没有提到案子的名称。
这桩令人瞩目的案子在历史上曾有过很多种叫法。官方或法律文件上的名称照例是刻板而准确的“马萨诸塞州诉约翰·崴特·韦斯特”案。而当时的媒体用的则是意思比较明确,文字也相对规范的“约翰·韦斯特教授杀人焚尸案”。但在一般人的口头语中,就简化成了重点突出且颇能渲染气氛的“哈佛谋杀案”,因为对老百姓们而言,谁杀了谁其实并不重要,本案的卖点只在于,案子发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