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猜 测
山小径游玩,将目标定在那里,只是自己对女友未了心愿的慎重许诺而已——或许伯恩已经计划好,等到他将和“影子杀手”所砍下的、一样数目的头颅丢进相应的垃圾桶之后,就会扔掉那把防火斧,挑选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去兑现自己和坎普尔同去远山小径的承诺。
可悲的是,这个承诺却永远都无法实现了“十一警察分局”?
这个暗示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或者正如普莫尔副局长在会上所提到的一样,是“纯粹的报复行为”——报复我们分局?这样看来,凶手似乎应该是被本局逮捕过的犯人。
那么,这个犯人是如何得到吕根曼先生的那柄刀的呢?又是如何选择要在每年的月圆之夜下手的呢?
“切去头颅”以及“三月的月圆之夜”,是假设之下“吕根曼先生所为”的第一个案子以及其余“非吕根曼先生所为”的案子之间的共同联系:结合这点来看,很容易联想到——凶手也曾出现在凶案的现场,甚至亲眼目睹了案件的整个过程!
我的脑中马上掠过一个人名——本达·布勒辛,本案的第一位目击证人。
第一目击证人自然最容易发现凶手遗弃在现场的凶器——或许本达先生事先藏起了在凶案现场发现的刀,等到他的嫌疑在短时间之内被排除之后,因为目睹了恐怖的凶案现场,对他原本就因为某些不为人知的事情(比方童年时受到的虐待)而受到过损害的心灵产生了某种奇妙的影响,最终使他成为每年一到那个月圆之夜就无法控制住自己的连续杀人犯为什么他的目标会是十一分局呢?——没有证据表明我的同事们曾在八年前的问询中给本达先生的心理或者生理上造成过某种程度的伤害:但同时也不能否认这种导致报复的伤害的可能存在性。
哈,我也开始胡思乱想了呢?我燃起了一支Marlboro,开始给这样的猜测寻找漏洞:
漏洞是相当明显的——卷宗的资料显示,本达·布勒辛先生没有一次在案的不良记录,是一位典型的良好公民。他有两个小孩,并且和父母亲住在一起。他家住在赫克托街17号,那是典型的高层公寓楼,一楼设有夜班守卫。按照赫克托街到白天鹅桥之间的距离,用慢跑的速度计算,他每天大概五点半就得起床——如果他有早上淋浴的习惯的话,就还得再早上一刻钟。
我们不妨以去年发生的“第二个周末的第二天”案来进行反证。单就时间上而言,从赤莫尔区的赫克托街到离总火车站很近的欧斐利雅街,加上转车的时间,搭乘公共交通至少需要一个小时四十分钟(零点之后,日班公共汽车已经收班,只能坐夜班公车——这一类车的车次很少,大概半小时一趟车);由于戴尔德姆站只有N71一趟夜班公车(而且发车时间自两点之后竟然是一小时一趟),使得他从凶案现场到达此站,然后抛弃头颅回家的时间相应延长,按照我手头的本市公车/夜车时刻表来看,需要的准确时间是三小时四十二分钟——这还不算上从家到公车站的慢跑时间。
尸体是在当日凌晨两点半被片警发现的,当时从马萨海罗脖颈处流出的血液还在冒着热气——我们尽可以假设他是在两点钟的时候被害的,而本达先生从现场回到家却需要四个小时。
换句话说,本达先生六点钟才能回到家——这和他每日的起床跑步时间矛盾了。
当然,他可以使出很多其他的诡计——比方不乘坐 N71 夜车,从戴尔德姆站跑大概一公里路到总火车站,这样就可以节约一个半小时:虽然这样难保不被巡逻的片警怀疑。
无论如何,选择去年的案子作为反例,几乎是没有说服力的——和八四年相隔七年,说不定本达先生早就没有了晨练的习惯呢?坚持晨跑十二年,在我看来,并不是那么容易做到。
那么,另一个漏洞则是相当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