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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
舒服?”

    汪伯伦有气无力支吾而言:“没啥,没啥,头有点疼……”边说边艰难地朝楼下走,背后两位职员议论的话语传了过来:“还用问,准是又被行长刮了。”“咱们行长不愧是女强人,这个银行也就亏着有她,换个别人还真不一定能镇得住。”

    七

    博士王在海兴活动了两天,基本上搞清了案件被移送的来龙去脉。情况和他推测的完全一样,银行利用在本地的能量,构筑了一座坚固的堡垒,从法院、公安局到市里的个别领导都成了这座堡垒的基础。作为法律专家,博士王也不由为银行的高明而叹服,不能不承认,移送是摆脱困境、逃避法律追究的最佳办法。当然,这一招不可能由银行想得出来,能想得出这一招,并使之付诸实施的人,肯定是懂法懂到了对法律的空隙一清二楚,并且绝对有操作能量的人,这种人在海兴有两个,一个是法院院长,一个是主管这个案子的法庭庭长。

    移送肯定是错误的,两院一部通知讲得很清楚,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原、被告之间有诈骗嫌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而这桩案子,诈骗者是伪造印章从银行将款提走的骗子,银行与厦门的程铁石之间并不存在诈骗,起码没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有诈骗行为。作为原告,程铁石追究银行的错付责任,要求赔偿,是正宗的经济纠纷案,程铁石与银行,银行与诈骗犯,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把一宗民事案件移送给公安局,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推卸责任,转移矛盾,把公安局的办公桌抽屉当成银行的避风港,保护银行免受法律的追究。当然,他们也明白,由于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诈骗嫌疑,公安局不可能对银行采取任何措施,公安局也不可能在没有当事人报案的情况下自行立案对诈骗嫌疑人进行追捕。

    情况摸清了,下一步该怎么办博士王大费心思。他目前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到省高级法院申诉,请求省高级法院调案审理,但法律上对移送案件上级法院是否有权调案审理没有规定,虽然法律上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子原告有权上诉,可是移送究竟不同于不予受理,高级法院也不大可能将这个案子直接调卷立案审理。当然,如果有过硬的关系或强劲的后台,高级法院直接审办是完全可能的,虽然他博士王有很多法律界的关系,但是,能量足以推动高级法院对这个案子采取措施的关系却没有。他也相信,程铁石更不会有这种关系,否则他的官司也不会弄到这种悲惨的地步。

    另一种办法就是促使公安局主动将移送过来的案子再退回去,迫使海兴法院审理,这个渠道是比较简洁的,只要案子退回法院,法院即使无视事实与法律,判程铁石败诉,他还可以上诉,他相信,坚持干到底,这个案子程铁石必胜无疑。目前遇到的问题仍然是,谁能澄清海兴那盆混水,使案件的审理回到本来的轨道。能够拨动法律的杠杆,让法律起到公正裁判的作用,在目前的中国,还需要超法律的权力。

    两条道路,遇到的是同一个障碍:在法律已经被奸污的情况下,谁来给法律主持公道?法律,准确的说是执法机关和执法者,需要有效的监督,必要时还需要强力的干预,在目前执法队伍素质差,执法过程随意性大,执法主体受到物质利益强烈诱惑的非常状态下,这种监督、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可是,这样一来,法律就面临着两难选择:彻底否定非法律因素的监督与干预,法律将会被胡作非为的执法者变成牟利的工具;鼓励或顺从非法律因素的监督与干预,法律又可能变成某些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个人的仆人和姬妾。这个课题解决不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永远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制建设面临的最重要、最困难的课题,不是立法,而是执法。立法不难,真正难的是让执法者公正、忠实、尽职尽责地执法。现实是,某些执法者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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