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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1
家公司签订了一笔总价值七百八十多万元的合同,他们供给对方进口胶合板。对方支付的是附有当地银行保函的三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我的当事人很慎重,专门找对方银行对汇票和保函进了再次确认,才开始发货。对方收到货后,立即以低于成本价百分之十的价格销售一空,然后携款潜逃。时间到了,收不回钱,人也跑了无处去找。我的当事人拿着商业承兑汇票和保函找到银行,人家根本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只好诉诸法律。银行提出的答辩理由有两条:一是商业汇票和保函是银行个别人办的,银行不能对其职员个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国务院有明确规定,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的经营行为提供担保,因而这份保函是无效的。”

    “胡扯,明知有规定你银行还开保函,是你银行的责任,你的职员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你银行管理不善,你当然要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票据法》不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吗?”王天宝愤愤不平。

    博士王接着讲:“其实程铁石这个案子跟这个案子的本质是一回事,就是银行的过错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实践在这方面有一个严重误区,就是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银行的钱是储户的,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实际上存在着偏袒银行的现象。再加上银行有钱有势,金钱的魔力在审判中无时无刻不发挥着作用,所以跟银行打官司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很难真正平等的。还是讲我代理的那桩案子吧。一审我们胜诉了,银行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个江庭长不知道你认不认识?”

    王天宝点点头:“认识,三年江庭长,十万雪花银,说的就是他。可是光说没用,谁也抓不住证据,风声太大,反映太坏,换个地方还是当庭长。”

    博士王接着说:“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我们这个案子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应该维持原判。可这位江庭长硬顶着不给结案报告签字,说这个案子政策界限不清,又牵涉到银行,应该格外慎重云云,主张推翻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合议庭不同意,他就提出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合议庭跟庭长意见分歧,这个案子上了审判委员会,江庭长提出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谁又能反对呢?于是就把这个案子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表面上看,有疑难、有争议的案子报上去请示一下未尝不可,实际上这里面名堂多着呢。”

    王天宝听的入了迷,连连问:“什么名堂?”

    博士王又掏烟,王天找急忙拿出自己的烟递过去:“抽我的。”点着火后,博士王继续讲:“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吧?”

    王天宝点点头。

    “那么,请示答复这一套行政管理的上下级关系之间的公文往来方式用在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特别是对某一具体案子审判的请示批复,是不是对司法审判基本原则的否定呢?”

    王天宝又点点头:“是这么回事。”

    “另外,《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审判程序上有没有下级法院应该就某一案子向上级法院‘请示’的说法呢?”

    王天宝摇摇头:“绝对没有。”

    “这样一来,‘请示’实际上成了法律外的法律,程序外的程序,是不受任何法律监督的越轨行为。案子报上去之后,等于一切都失控了,没有时间限制、没有监督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既然是‘请示’,自然要按上面的批复的指导函判决,这个指导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指导函本身就是错的,下级法院按所谓的指导函判了,错判责任应由谁负?按上级的指导函判案,跟我国司法审判的根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是抵触的,这样一来不就成了;以指导函为依据,以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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