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大禁闭
。但是,看来这种措施很难付诸实践,因为几年后便决定认可私人兴办这种事业,无须官方批准便可开办医院或教养院,谁有兴趣谁就可以干。17世纪初,曾进行一次普遍的整顿:凡未在自己辖区建立教养院的治安官均课以5英镑罚款;教养院应组织劳动,设置工场、加工厂(磨面、纺织),以利于维持自身,并使被收容者从事劳动;由一名法官负责决定何人应该送入教养院。这些quot;感化院quot;没有得到很大的发展;它们往往被它们所依附的监狱合并。而且这种措施也从未扩展到苏格兰。另一方面,劳动院则获得更大的成功。它们产生于17世纪下半叶。1670年的一项法令规定了它们的地位,任命了司法官员监督用于维持它们的税收和财政开支,并将监督其管理的最高权力委托给一名治安官。1697年,布里斯托尔的几个教区联合建立了英国第一所劳动院,并指派了管理机构。第二所劳动院是1703年在伍斯特建立的。第三所是同年在都柏林建立的。其后,在普利茅斯、诺里奇、赫尔和埃克塞特也相继设立了劳动院。到18世纪末,共有126个劳动院。1792年的吉尔伯特法令使教区更容易建立新的劳动院;同时,治安官的管理权也得到加强;为防止劳动院变成医院,该法令建议将所有的传染病患者迁出劳动院。
经过若干年的时间,一个完整的网络遍布了欧洲。18世纪末,霍华德进行了调查。他遍访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各主要监禁中心--quot;医院、拘留所、监狱quot;。他的博爱之心受到极大冲击,因为他看到,违反习惯法者、家庭浪子、无业游民和精神病人都被囚禁在同一大墙之中。有证据表明,曾经导致我们称之为禁闭的古典秩序范畴急迅地、自发地在全欧变成现实的某种意义,甚至早在此时就已经不存在了。在150年间,禁闭已成为各种滥用权力因素的大杂烩。但是,在其起源之初,应该有使禁闭成为必要的某种统一因素;从古典时期到由古典时期所引出的多种禁闭方式,应该有某种一以贯之的原则,而对这种原则我们不能用quot;(法国)大革命前的丑恶感情quot;来敷衍塞责。那么,这一批人在一夜之间就被关押起来,受到比麻疯病人更严厉的排斥,这一事实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不应忘记,巴黎总医院自建立之日起几年之内就收容了六千人,约为巴黎人口的百分之一。无疑,随着时光流转,肯定会悄悄地形成某种贯穿欧洲文化的社会情感,这种情感在17世纪下半叶突然开始表现出来,而且正是这种情感突然将这类注定要住进禁闭所的人分离出来。为了让早已被麻疯病人遗弃的领域有人居住,他们选定了一批在我们看来其构成奇特的人。但是,那种在今天看来完全是一种混淆不清的情感,对于古典时期的人来说则是一种清晰表达的感受。我们应该研究的正是这种感受,这样才能揭示在我们习惯上所说的理性支配的时代中人们对待疯癫的情感。通过划定禁闭场所,从而赋予其隔离权力,并为疯癫提供一个新的归宿--这样一种行动,虽然可能是一贯的和协调一致的,但并不简单。这种行动在权威主义的强制形式内把对待贫困和救助责任的新感情,对待失业和游手好闲等经济问题的新态度、新的工作伦理以及对一种将道德义务纳入民法的城市的憧憬组成一个复合体。这些情感观念都是在实行禁闭的城市及其结构形成时期出现的,虽然当时还比较模糊。正是它们赋予这种习俗以某种意义,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古典时期感受和体验疯癫的方式。
禁闭这种大规模的、贯穿18世纪欧洲的现象,是一种quot;治安quot;手段。按照古典时期的严格定义,所谓治安就是使所有那些没有工作就无以生存的人能够和必须工作的手段的总和伏尔泰(Voltaire)将要明确提出的问题,早已被科尔伯(Col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