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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与妓女
主义”主张,法律应该体现具有高尚道德的共同意志。既然高尚道德只会是人民的公意,法律就应该是人民公意的体现。人民公意是人民民主国家的自然法,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根据这种自然法的正当性订立若干具体的实定法条例。实定法规定最大的政治犯罪就是反对“人民”,要斩某人的头,最简便不过的就是把他说成“人民公敌”,这是再合法不过的了。

    “人民”道德是总体性的或共同体的公意伦理,不是有个体差异的实质伦理脉动。罗伯斯庇尔遵循卢梭的教导,要建立具有公德的国家——人民共和国,要求每个公民都有美德。本来,每一个公民是个体,有自己的价值偏好,但人民是总体或共同体,其道德形式是公意。人民成了美德的公意符号,在人民的公意道德中,个人的价值偏好必须得到矫正。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放弃自己个体的价值偏好,不然就不能成为共和国公民。

    人民的国家既然是人民公意的道德体现,国家机器就应当享有完全不受约束的自由,例如设立道德法庭的自由——让那些不道德的个人洗脑或人头落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称为人民公意的自由,或民主的自由。因为所谓民主,按罗伯斯庇尔的老师卢梭的看法,也就是人民的公意。罗伯斯庇尔说:“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这里的所谓“正义”,也是人民道德的公意,所谓法律指人民公义的自然法理衍生的法律秩序,人民公意的自由是在这种法律秩序保障下的自由行为。在人民民主的国家中,法律保障的是人民公意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生活想象的自由。所以,对于罗伯斯庇尔来说,自由就是为了人民公意的道德目的可以做一切事:“人民”是道德的化身,人民意志等于道德良心,等于正义。

    (3)

    依据这种自由理念的正当性,罗伯斯庇尔提出了所谓德行的自由恐怖论:“革命政府就是自由对暴政的专政”,“共和国的武器是恐怖,共和国的力量是德行”。他在作报告时多次讲:没有德行,恐怖就会带来毁灭;但没有恐怖的德行是软弱无力的。人民德行的恐怖“是迅速、严正、坚毅不屈的正义行动”,人民民主专政无论多么恐怖,都是天理认可的事。这就是罗伯斯庇尔的自由理念和人民民主专政具体的道德意涵。

    毕希纳在这里发现了丹东与罗伯斯庇尔不和的第一条重要线索——对自由的理解的歧见。丹东与罗伯斯庇尔本来是志同道合的革命同志,都崇尚人民公意的自由,曾并肩在这面自由的红旗下战斗。他们为了自由而革命,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革命法庭,对每一个不符合人民道德的人采取“迅速、严正、坚毅不屈的正义行动”。

    但革命后有一天,丹东和友人德穆兰在夕阳如血的辉光中沿塞纳河散步,丹东突然说:

    “看!那么多的血!塞纳河在流血!流的血太多了!”

    丹东开始对人民民主的自由产生了怀疑, 怀疑这种自由与妓女一样,“是世界上最无情义的东西,跟什么人都胡搞”。他隐隐约约感到,“自由神的铜像还没有铸好,炉火烧得正旺,我们谁都可能把手指烫焦的”。于是,丹东开始散布反民主的自由言论:“人民”公意的“自由”是需要活人献祭的罗马食神,“专吃自己的孩子”。在审判丹东的人民法庭上,丹东对旁听席上的人民们指控罗伯斯庇尔和鞠斯特:

    “他们使自由的每一个足音都变成一座坟墓,这种情况要继续到什么时候?你们要面包,他们却掷给你人头!你们口干欲裂,他们却让你们去舔断头台上流下的鲜血! ”

    这不地地道道是反革命言论?人民民主专政法庭判丹东死罪,有什么好奇怪?苏格拉底之死对“民主”提出了质疑,丹东之死对现代人民民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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