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写到这一章,我们又要声明,我们不想写什么侦破小说,所以即使写到公安保卫部门,不过是事情发展中的一个环节,我们照实记录了而已。我们刚刚说他“扭了腰”,也绝不是公安保卫部门给他造成的。总之,这篇小说的主题,和公安保卫工作完全无关。公安保卫部门忠于自己的职守,对下面报上来的案件,总要按法律程序调查调查。倘若确有必要继续追查,则要立案侦破,如果并没有异常情况,也就存档了事。现在,我们就照抄几份C市公安局要求协查的信函和复信吧。
L布公安局:本市邮电局报上一份发往你市胜利宾馆四楼钱如泉收的电文,全文是“失黑炮301找”。发电人赵信书,此人原住本市××部招待所,今日清晨已离去。请你们协查收报人情况。
C市公安局×月×日C市公安局:收到你局×月×日要求协查信函一件。去胜利宾馆调查情况如下:从登记簿上得悉,收报人钱如泉是你省外贸公司干部,赵信书是S市矿务局机械总厂干部。两人于×月×日同住四楼301号房间。第二日赵即离去,钱于×月×日订购火车票去新疆。目前301号房间已住进别的旅容。据服务员证词,在他们离去时,301房间内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遗失物品。L市公安局×月×日既然钱如泉就在本市,调查起来当然更方便了。第二天,C市公安局就收到省外贸公司人事部门报来的材料,全文如下:钱如泉,男,58岁,本市人,家住本市平安巷42号。
目前此人有妻子、三儿一女。除女儿尚在高中念书,其他家庭成员皆参加工作。该钱家庭成份城市贫民,个人出身学徒。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时由私营企业店员转为国家工作人员。1959年任收购门市部副主任时,因下属盗窃还没有上交的宋代瓷器两件,以失职过错被撤去职务。1962年,因在收购时私自留下(即以公家名义收购,个人付款的方式取得私人所有权)翡翠板指一枚,受严重警告处分。1965年又因私自留下清代扇面一幅受行政记过处分。1976年以当时所谓“散布政治谣言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78年平反出狱,仍任我公司职员。
1982年在香港商人走私古物一案(见82?145号案件卷宗)中有牵连。但因他是经别人介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案犯请去鉴定古物的,仅与案犯吃过一次饭,没有直接违法活动,故未给予处分。此人经常被民间的收藏者请去鉴定估价古文物,以此收受礼品。只因该钱熟悉业务,我公司从工作需要出发,尚未对其采取措施。目前此人被派往L市与新疆两地出差。
这样,情况有点复杂化了。C市公安局认为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个赵信书,就给S市公安局去了一封协查的信函。S市公安局转给了矿务局机械总厂人保科,责成他们调查答复。下面是两份函件:S市公安局:你市矿务局机械总厂干部赵信书于×月×日来我市,住我市××部招待所。×月×日赵在我市邮电局发往L市一份电报,给我省外贸公司当时住L市的工作人员钱如泉。电报全文是“失黑炮301找”。现将L市公安局协查信件与钱如泉的材料的复印件寄给你们。请调查赵信书的情况。
C市公安局×月×日C市公安局:你局×月×日要求协查的信函并材料两份收悉。
赵信书情况如下:男,52岁,南京人,未婚,家庭成分旧职员,本人出身学生,未参加任何党团。1954年毕业于××大学机械系,1955年分配来我局。现为我局机械总厂设计室工程师。此人历史清白,在历次运动中皆未犯过错误,无前科可查。家中有母亲、两兄一妹,均在原籍,没有其他社会关系。他确系×月×日被我厂派往中央××部在你省××矿机械厂召开的现场会。行前,他曾请假趁便去南京探亲,我厂考虑他多年未归,在此地又是单身,故准予三十天的探亲